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处理依法查获涉案机动车的公告

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处理依法查获涉案机动车的公告

(202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现对我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查获的涉案车辆进行处理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大队行政管辖区域内于2019年12月31日前,因道路交通违法被我大队依法查获的以下涉案车辆(详见附件)的法定相关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法律文书、车辆合法证明及相关手续到我大队依法接受处理。

二、上述车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前来处理的,我大队将把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特此公告。

隆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年2月18日

涉案车辆清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