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利用微信诱导分享案一审 法院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些商家利用“红包”“金币”等噱头诱导用户分享的情况屡见不鲜。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首例利用微信实施诱导分享并对抗微信管理纠纷案,判定被告湖南安悦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悦公司为增加其运营的“种子视频”APP的用户,以“红包”“金币”“抢宝箱”等形式诱导微信用户传播“种子视频”APP的下载链接,还在链接中嵌入特殊识别码抓取发送链接的用户的微信关系链。原告腾讯公司对该APP封禁域名后,安悦公司仍通过变换链接域名对抗微信处理违规行为的管理措施,继续实施诱导分享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安悦公司明知微信平台的禁止性约定以及管理措施,依然实施诱导分享行为,并抓取微信用户关系链,破坏微信平台生态系统良好有序发展,并给原告腾讯公司的商誉带来负面影响,并损害普通用户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诱导分享骚扰用户被封禁后变换域名对抗平台管理
安悦公司开发运营的“种子视频”APP利用“邀请收徒”、“红包限额”、“限时抢宝箱”等多个分享赚现金的任务,以红包奖励等利益诱惑,诱导用户通过微信平台大量传播、扩散“种子视频”链接相关内容。而且这些链接中还嵌入特殊识别码抓取微信关系链并进行使用。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安悦公司依然持续实施诱导分享行为,原告腾讯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法院经过审查裁定,被申请人安悦公司立即停止在种子视频中以红包奖励等利益诱导手段,通过微信传播、扩散种子视频软件,并立即停止采用技术手段对抗申请人腾讯公司的管理措施。
法院查明,微信平台严格控制营销广告类内容的数量和质量,严格禁止、清理诱导分享类内容,追求避免过度商业干扰的生态。被告安悦公司通过诱导性设计,本质上是传播其“种子视频”APP的广告,这些广告对希望通过分享获取红包或金币奖励的用户造成欺骗、误导,直接破坏用户群体或经营者群体使用微信的体验。法院认为,以利益驱动的“诱导分享”并非正常分享。同时,被告为对抗微信的管理措施,还采用不断变换域名等技术手段对抗并持续实施诱导分享行为,损害微信平台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损害原告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
法院认为,被告安悦公司明知微信平台规则,为攫取用户流量,违反平台协议约定及管理规范,主观恶意明显。被告诱导分享行为损害微信平台生态系统健康发展,损害原告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被诉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和违法可责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例微信“宣战”诱导分享案为平台规制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提供范例
法院认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认定被告实施的诱导分享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审查被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原告腾讯公司通过自己的商业模式建立的微信生态系统足以确立了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平台中的经营者应当以“诚信经营者”为行为准则,合理使用微信生态系统中的竞争资源,赚取商业利益,且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微信平台中的经营者,本质上就是以遵守原告在相关协议中的禁止性约定为对价,换取利用微信平台中海量用户数据以及用户关系链为自己增加流量和用户访问量。但是被告明知禁止性约定以及管理措施,依然实施诱导分享行为,并抓取微信用户关系链,破坏微信平台生态系统良好有序发展,并给原告的商誉带来负面影响。上述行为违反微信平台中经营者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诚信经营者”标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也为互联网平台企业规制平台中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范例,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企业开展有序市场竞争,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供较好的解决路径。这也是对微信平台中愈演愈烈的诱导分享行为公开“宣战”的首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