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男子伙同他人盗窃古墓葬192件文物 获刑10年罚款1万

听说某地有墓葬,子长一男子伙同他人先后八次挖掘8个墓葬,盗窃瓦罐、瓷罐、古代钱币等文物共计192件,其中还有件三级文物。

子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古墓葬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延安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某(出生于1973年),居住在延安市宝塔区,无业。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4、5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已判刑)听同村村民说在某村的脑畔湾山上打坟时挖出一些尸骨,便和陈某某到脑畔湾山上挖出尸骨的地方盗墓。

二人用铁锨等工具先后八次在脑畔湾山上挖掘出八个墓坑,从里面盗取了瓦罐、瓷罐、古代钱币等文物共计192件(以上文物已被追回上缴)。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取的192件文物中其中黑釉铁彩罐为三级文物,其余176件均为一般文物,另有15枚钱币无法辨识。

经子长县文体广电局组织延安市文物研究所考古专家对盗掘的八个墓葬坑鉴定后认定,其为汉代—清代的古墓葬群,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研究价值。据此,以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陈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后,延安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某某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