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男子驾驶客车撞死过路行人 被判赔39万元取得亲属谅解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村民,系来铜务工人员,案发时暂住铜川市印台区宜君县云梦乡*********。2016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渔洋关镇派出所行政拘留8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0 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鄂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42国道从红土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53KM+800M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唐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避让,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协商,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9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派出动单、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3、尸检报告及照片、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梅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调取的相关视频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肇事后及时报案,协助抢救伤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广华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