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女子自小被养母收养 因琐事打晕养母并推进水窖致其溺亡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候金金,女,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97********,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被定边县公安局决定并于同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同日被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害人某某甲,殁年53岁,陕西省定边县**镇**村人。系候金金的养母。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金金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候金金自幼被候某某、某某甲夫妇收养。案发前被告人候金金因琐事与养母某某甲关系不和并对养母心生怨恨。2018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候金金因不满养母对其的管教,乘养父候某某外出之际,在家中持家用的铁簸箕、板凳、藏蓝色的鞋子击打被害人某某甲头部、背部等处致其昏迷后,又将被害人某某甲从家中拖至院内并推入水窖后,唯恐被害人某某甲不死,又持铁棍再次击打某某甲头部及背部等要害部位。

作案后被告人候金金逃离现场,窜至某某乙家躲藏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定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某某甲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并溺水,引起呼吸循环障碍死亡。此外,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候金金系限制刑事责任人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板凳、铁棍(铁水泵)、铁簸箕、藏蓝色鞋一双等物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书及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及照片;4、候某乙、候某丙等证人证言;5、被告人候金金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金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候金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小兵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