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男子和前妻复婚被拒绝 持尖刀猛捅岳母脸部并杀害前妻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检公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镇**村**组**号,捕前暂住宁强县**镇**房。该张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4日被宁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女。2018年3月6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仍在宁强县大安**处共同居住、生活。由于赵某甲在未告知张某某的情况下将自己以及小女儿户口迁走,并在2018年5月初搬至陈某甲家居住,张某某在复婚要求遭拒后,遂产生报复心理,欲杀死前妻赵某甲。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随身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经电话联系,在大安镇某超市门口找到赵某乙、赵某甲母女及亲属陈某乙。之后一行人步行沿大安镇小街向移动公司方向行走,途中张某某意图与赵某甲单独协商复婚事宜,遭到赵某甲、赵某乙的拒绝。路过大安镇移动公司后张某某拿出绑在大腿上的尖刀,向赵某甲胸背部连续猛刺,赵某甲逃至街边熊某某门面处。赵某乙见状上前阻挡,张某某持刀连续砍刺赵某乙头面部、胸部、上肢等位置,赵某乙倒地后,张某某持刀再次连续向已经倒地的赵某甲背部、脖颈处猛刺,致赵某乙、赵某甲当场死亡。

随后,张某某用刀捅自己腹部致倒地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脱离危险。经鉴定,赵某乙系锐器刺伤左肺致大出血死亡、赵某甲系锐器刺伤颈部血管及双肺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频资料;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载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同前妻的情感纠葛,在复婚无望的情况下,故意持刀捅刺被害人赵某甲及其母亲赵某乙,致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