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男子谎称同意离婚 用汽油泼妻子面部并点燃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富平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农民。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9日被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结婚。自2018年8月份以来,彭某某因感情破裂,多次提出离婚,被告人程某某试图挽回婚姻,均被彭某某拒绝。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咸阳市礼泉县**小区彭某某暂住的地方,再次被彭某某及其家人拒绝。被告人程某某怀恨在心,便产生了用汽油燃烧彭某某想法,遂在该小区停放的一辆摩托车内放了一塑料杯汽油。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程某某谎称同意离婚,将彭某某诱骗至富平县便民服务中心二楼民政局,二人再次因离婚发生争吵,被告人程某某遂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向彭某某面部,并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致彭某某面部及双手大面积烧伤。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彭某某面部损伤属重伤一级;左手损伤属重伤二级;右手损伤属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程某某提起公诉,请你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