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男子驾车撞倒电动车 致车主抢救无效身亡

被告人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80********,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岐山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乡**村**组**号,住泗县**路**号。犯罪嫌疑人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窦某某驾驶一辆皖******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泗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道左转弯时,撞到由西向东行驶由被害人刑某某驾驶的“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邢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