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男子骑摩托车发生肇事 将对方撞伤身亡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81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陕CJ0078”号“套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千阳县崔家头至白善坊(崔白路)28Km+850m处,车辆驶入路左,其车前部与王某某驾驶载文某某由西向东行驶的川R82G2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前部相撞肇事,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送千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