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男子因琐事与父亲厮打 用石头连击头面部致其父死亡

被告人全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村**组,2018年10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全某甲与其父全某乙在其门前院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全某乙持斧头欲打全某甲,被全某甲之母张某某阻止。全某乙遂拿着一根锄把出门找人评理,走到院子西边的小路上时,全某乙从地上捡石头砸中全某甲,全某甲便上前与其父全某乙厮打,全某乙用手中的锄把击打全某甲,将锄把打断后,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继续击打,全某甲被激怒,遂夺过全某乙手中的石头,连续在全某乙头面部击打,致全某乙脑组织挫裂死亡。

被告人全某甲作案后潜逃至陕西省韩城市、合阳县等地,并以虚假姓名王某某重新办理了户口及身份证。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全某甲被合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户籍证明、户口办理情况说明、户籍注销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木棍、砖头、石头等物证;洛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书、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全某丙、李某某、全某丁、韩某某、全某戊、全某己等人证言;被告人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甲因琐事持石头连续击打他人头面部,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