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卫站副站长指使设立“小金库” 不到2年套取资金139万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6********,汉族,河南开封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1987年12月至1991年4月在西安市环卫局工作,1991年4月至2001年4月在雁塔区市容局工作,2001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办**站**,2016年5月正式退休,被环卫站返聘担任**至2018年6月止。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88********,汉族,陕西岐山人,大学文化程度,201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院**单元**层**。2010年7月至2014年12月任陕西**模具有限公司(国营第702厂)**、**,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办**中心**,2016年1月至今任**办**站**。
上列二被告人2019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5日,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环卫站主持工作的副站长王某某(已起诉)指使环卫站**郭某某将从环卫站代管单位长延堡街办保洁公司内勤姚某某处接管的48775元设立“小金库”,由郭某某保管,并以该郭名义存于工商银行账户。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王某某授意郭某某、环卫站**张某甲采取虚报“保洁员餐补”、虚构“看箱人员工资”的手段,每月从市容经费专户和环卫站账户上套取资金存入“小金库”账户,其中以“保洁员餐补”名义套取资金777645元,以“看箱人员工资”名义套取资金482190元;同时采取“垃圾清运费”等其他零星收入不入“公户”的方式存入“小金库”85000元。
“小金库”资金共计1393610元(不含保洁员正常餐补)。
上述1393610元“小金库”资金,除送交长延堡街办财政科、支付保洁员早餐租车费等支出外,下余840010元王某某伙同郭某某、张某甲分四次私分侵吞。
其中,郭某某分得212810元,其将所分得赃款分别存于西安银行、陕西秦农银行个人账户以及用于日常花销;张某甲分得152000元,其将所分得赃款分别存于中国银行、陕西秦农银行个人账户以及用于日常花销。
2018年6月15日,郭某某电话联系张某甲,告知该张区监委调查环卫站7.4万元垃圾清运费未入账的问题,准备将7.4万元退还给环卫站,张某甲表示自己应该承担部分退款,并于同日在郭某某家附近交给该郭4.5万元。
同年6月22日,郭某某向环卫站移交手续时将7.4万元退给环卫站。
案发后,郭某某退赃款138810元,张某甲退赃款15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侵吞公款,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