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女子开足疗店 因生意不好增加卖淫服务被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1日租赁宝塔区佳华巷内尹家沟村一组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子开设无证足浴店,2019年4月下旬,因生意不好,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足浴店增加卖淫服务。
该足浴店服务项目158元足疗,198元泰式足疗、288元足疗、手淫一次,298元足疗、手淫一次,发生一次性关系700元,发生两次性关系1200元。
158元足疗,198元泰式足疗、288元 足疗、手淫一次,298元足疗、手淫一次,被告人张某某与技师五五分成,发生一次性关系700元,被告人张某某拿200元,技师(卖淫女)拿500元,发生两次性关系1200元,被告人张某某拿200元,技师(卖淫女)拿1000元。
该足浴店技师韩某某(卖淫女)于3月份上班,技师谢某某(卖淫女)于2019年5月16日上班。
2019年5月17日l时许,嫖客马某某、李某来该足浴店嫖娼,被告人张某某向马某、李某介绍服务项目发生一次性关系700元,“包夜”(发生两次性关系)1200元,后马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2400元嫖资。
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技师韩某某与嫖客马某在该足浴店进门左手边的房间卖淫嫖娼,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技师韩某某转账100 0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200元。
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还安排技师谢某某与嫖客李某在该足浴店最里面左手边的房间内卖淫嫖娼,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技师谢某某转账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20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26日3时许,嫖客孙某到该足浴店做足疗,被告人张某某向其介绍398元足疗加手淫一次,因孙某是出租车司机,所以被告人张某某给其优惠了58元,收取了340元。
后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技师韩某某在该足浴店最里面左手的房子给孙某手淫一次,被告人张某某获利340元,340元被告人张某某全部花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创造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