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男子暴力强奸前女友被起诉 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3528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强奸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通过他人获悉被害人吴某甲住处后,遂至本区**路**弄**号**室,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吴某甲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余某甲虽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原地,但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保证书》证实,被告人余某甲在与其分手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7月31日10时许至其位于本区**路**弄**号**室的住处,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31日12时许,同在上址租住的女租客向其表示遭身后男子强奸,并要求其报警。

3.手机通话记录、电话录音证实,2019年7月31日13时许,被害人吴某甲多次报警的情况,并电话告知其亲友吴某乙、贺某某遭被告人余某甲强奸的事实。

4.《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甲的伤势情况。

5.《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余某甲的到案情况。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余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余某甲的前科情况。

8.被告人余某甲的多次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晔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