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男子开车与行人相撞致2人受伤 其中一人不治身亡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44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组,现住**省**市**区**镇**村**组,居民。2019年03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0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10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渭区闫村中队北50米处时,与行人张某某、田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田某某受伤,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聂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现场等候处理。
经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聂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田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现场等候处理,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对被害方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