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开搅拌车不慎碾压他人致死 做了这事之后免于起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上海市智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城固县**里镇**里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 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7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下岙村S1中车四号智义搅拌站内,驾驶沪DE6****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王某某碾压当场致死。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后在现场向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