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女子和丈夫吵架用挖锄将其砸死 联合情人焚尸后潜逃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检公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16日在乘车时被吉林省通化市铁路公安处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8年11月22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左右,被告人彭某某与李某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09年2月23日(农历正月29日)下午六时许,彭某某与李某某电话聊天时,被其丈夫唐某甲听到并表示不满。当日晚九时许,唐某甲与彭某某因此事在卧室内发生争吵厮打。随后,唐某甲躺下睡觉,彭某某从堂屋拿上一把挖锄后到卧室,用挖锄朝躺在床上的唐某甲头部右侧用力连续击打数下致唐某甲死亡。然后彭某某把唐某甲尸体从床上推到地上,将床上的被子和褥子扯出来盖在尸体上。当晚十时左右,彭某某打电话告诉李某某,自己与唐某甲吵架后唐某甲在墙上撞死了,让李某某第二天过来帮忙处理尸体。次日下午四时许,李某某来到彭某某家后面的山垭上,彭某某背着装有一把挖锄、一把铁锨和一份稀饭的背篓与李某某在山垭上会合。李某某吃完稀饭后与彭某某到彭家梁山上松树林中选定一处稍平一点的地方。李某某挖了一个深80厘米,长180厘米,宽有50厘米的坑。然后李某某到彭某某家中,看到唐某甲的尸体躺在地上,地上有一块血,尸体上盖的被褥上都有血迹,李某某确定唐某甲是被彭某某打死的,便同彭某某一起用被褥、塑料布、蚊帐所剪布条、绳子等包裹好唐某甲的尸体。之后,彭某某把唐某甲平时外出打工用的衣服、鞋子以及一个包也带上,二人一起把唐某甲的尸体在晚上11点多抬到挖坑处,将尸体推进坑内。然后,二人从附近捡了些干松针堆在坑内,李某某将松针点燃,二人将所带的唐某甲的衣服和包,以及抬尸体的木棒均扔进火中,燃烧约一小时后,二人用挖锄、铁锨往坑里盖土,将尸体掩埋,然后踏实踩平,又捡了一些松针盖在上面。次日凌晨1点多,二人回到彭某某家中用灰烬将卧室地上的血迹清扫去除。
2009年2月25日早上,李某某带上彭某某到勉县新铺镇杜家山村居住,次月下旬,李某某便带上彭某某到了吉林省通化市清河矿山种人参,二人以夫妻相称,吃住在一起。在彭某某的儿子唐某乙多次询问唐某甲的去向时,彭某某慌称唐某甲外出打工去了。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掩盖唐某甲被打死的真相,彭某某和李某某商量后,由李某某以唐某甲的名义给唐某乙发了一条手机短信,称唐某甲在外地打工重新成家,不会再回家。直至2017年,二被告人均是每年清明节前去东北,11月份返回勉县。
2018年11月11日,唐某甲父亲唐某丙请同村村民余某某帮忙挖掘疑似唐某甲埋尸地。余某某挖掘发现疑似人体尸骨后报案,勉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继续挖掘,挖掘出塑料布、被褥、衣物等,内部包裹完整的人体尸骨,且外部有绳索捆扎,该未知名尸体颅骨右侧额顶部有缺损。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或近亲的情况下,唐某丙是该未知名尸体的生物学父亲,亲权指数为1.00×104;在排除同卵双胞胎或近亲的情况下,彭某某、未知名尸体是唐某乙的生物学父、母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余某某、唐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夫妻矛盾而用挖锄击打唐某甲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彭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仍帮助其掩埋尸体以掩盖其犯罪事实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雷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