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3男子盗窃女尸配阴婚赚钱被拘留

被告人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枣岭乡前塔村,住该村。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阁楼镇殿头行政村**号,住宜川县郭俭村,农民。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侮辱、故意破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4日,经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一个月,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古**,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阁楼镇殿头行政村**号,住宜川县郭俭村,农民。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侮辱、故意破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4日,经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一个月,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301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郭俭村一组**号,住该村,农民。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侮辱、故意破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因病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古**、罗**涉嫌盗窃尸体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并追加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师**,本院于同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告人周**与师**一起在山西干活时相识。师**为山西人,因其居住的地方有人配阴婚需要女性尸体,为了倒手女尸赚取差价,于是打电话向周**提出交易女性尸体赚钱的需求。
2010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古**从女婿宋**处得知宜川县云岩镇长命村宋**妻子的墓地位置。一天晚上,该古同被告人周**一起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骑摩托车窜至宋**妻子墓地,盗取尸体后到宜川县丹州镇甘义沟以3000元钱卖给师**,被告人师**又把尸体运至山西省吉县享木塬村以3200元钱卖给冯**,冯**把该尸体与去世的儿子配阴婚埋葬在本村,2019年4月26日,该被盗尸体追回鉴定后已发还受害人宋**。
2012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师**给周**打电话说有人需要女性尸体配阴婚,周**便伙同被告人古**,携带事先准备的工具窜至宜川县阁楼镇殿头村周**苹果地,将周**妻子墓挖开盗走尸体,二人骑摩托车把尸体带至宜川县丹州镇甘义沟以3000元钱卖给师**,该尸骨至今未追回。
2018年清明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师**给周**打电话说有人需要女性尸体配阴婚,后该周找到郭俭村罗**称有人出钱购买女性尸体,让罗**寻找女性墓地后盗窃女性尸体卖于他人获利。随后罗**在郭俭村后山看好本村唐**母亲墓地后告诉周**。一天晚上,罗**驾驶其儿子的面包车拉上周**和古**窜至唐**母亲墓地,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墓地挖开盗走尸体。第二天晚上,罗**儿子罗**开车拉上古**、周**并带着尸体到沿黄路以7500元钱卖给师**。后被告人师**将尸体拉至山西省乡宁县西坡村以19000元卖给史**,史**将该尸体与其爷爷配阴婚埋葬在该村,2019年5月18日,该尸体被追回鉴定后已发还受害人唐**。
2018年清明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师**给周**打电话说有人需要女性尸骨配阴婚,当晚,被告人周**伙同古**窜至交里半坡白**墓地。两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挖开坟墓,盗走尸体后租车将尸体拉至沿黄路以6500元钱卖给师**。该尸体至今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周**、古**、罗**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敏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