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协助卖淫、带客、收取嫖资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9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村**组**号。
上列四名被告人2019年5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老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高新区香榭兰岛“白熊公寓”、“爱尚兰岛酒店”分别租用不同房间,组织卖淫名李某某、潘某某等多人以2098元、1798元等“套餐”形式经营**淫场所。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在楼下接客,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负责带客至卖淫女房间及收款。经查,三人每日工资为150元至200不等。2019年5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淫场所查获,当场将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聊天记录、微信****;
2.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