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商场买到不合格水晶饼获赔500余元 商场被处罚1万元

西部网安康讯(记者 毛明博)2019年8月2日,平利县市场监管消费维权中心接到消费者余某举报称:8月1日在平利县某购物广场购买1.58kg的散装水晶饼在食用后感觉不舒服,怀疑其涉嫌腐败变质,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接到余某投诉后,平利县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遂于当日到涉事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将开峰牌散装水晶饼下架并停止销售。经查,涉事企业库房存放的标识安康市汉滨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散装水晶饼感官异常。其中,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的某品牌水晶饼20.96kg,未查见生产日期的某品牌水晶饼7kg,总计27.96kg,销售价均为10元/kg,货值金额共计279.6元。

执法人员随后对上述批次的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以上两批次某品牌水晶饼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9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19年8月2日,平利县市场监管局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企业应按照先行赔付的方式退还消费者购货款16.63元,赔偿消费者500元,共计支付人民币516.6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平利县市监局依法对平利县某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是没收不合格食品;二是处罚款10000元并上缴国库。

安康市12315举报中心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厂名厂址。发现问题食品不要食用,要及时举报。

编辑: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