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客车撞上三轮车致1死1伤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富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陕J****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往富县方向行驶,行至309国道1366KM+978.3M(富县张家湾镇黑水寺村路口)处,超越同向车辆时,与路北路口驶出的王某某驾驶的未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刘某某受伤,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满堂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