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官员受贿1028万 曾收受600万安排警车帮人运文物

被告人郭中秋,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21952********,汉族,河南武陟人,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1993年3月任咸阳市**局**处**,1994年10月任咸阳市**局**、**处主任,1997年12月任咸阳市**局**、**部主任,2000年11月任咸阳市**局**书记、**,2004年3月任咸阳市**、市**局**、**,2004年4月任咸阳市**、**委**,2011年12月任咸阳市**级咨询员,2013年2月退休。
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号内**号楼**号,现住咸阳市秦都区**村**号。
郭中秋于2019年8月15日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4月28日以被告人郭中秋涉嫌受贿罪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起诉,次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至2011年,被告人郭中秋利用其担任咸阳市**局**处(部)**、**、**,咸阳市**、**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8.52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郭中秋利用其担任咸阳市**、**委**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咸阳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甲之请托,帮助其女儿吕某乙由咸阳市**局调入咸阳市**委工作。
2010年9月,吕某甲为将其公司从国外拍得的乾隆水法钟从深圳运至北京进行拍卖,请郭中秋帮忙。
郭中秋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他人驾驶其武警牌号公务用车,将乾隆水法钟从深圳运至北京。
2011年4月,吕某甲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承诺将乾隆水法钟拍卖所获收益的20%送给郭中秋作为感谢费。
2011年7月18日、8月3日,吕某甲按照约定,先后两次将共计600万元转入郭中秋之妻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段某某将此事告知了郭中秋。
二、2008年5月,时任兴平市**局**李某甲为获得职务晋升,以被告人郭中秋之子郭某甲的名义出资40万元购买了咸阳市某某大厦**号面积为149.39平方米的一套房产,通过其父李某丙将购房票据在咸阳市公安局郭中秋办公室送给了郭中秋。
在此后的公安局干部调整中,郭中秋利用其担任咸阳市**、**等职务上的便利,向咸阳市委组织部极力推荐李某甲。
2008年10月,李某甲被提拔为兴平市**局**。2008年9月,郭中秋安排其外甥暴某某,持购房票据以暴某某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
三、1994年至1999年,被告人郭中秋利用其担任咸阳市**局**处(部)**、**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咸阳市古渡街办**村**支部**张某甲之请托,为张某甲儿子、儿媳在就读警校、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0年12月,张某甲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将价值11.52万元的咸阳市秦都区**村**号楼**号面积为106.13平方米的一套房产送给郭中秋,郭中秋予以收受。
2004年10月,张某甲按照郭中秋的要求将该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
四、2004年8月,被告人郭中秋利用其担任咸阳市**、**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咸阳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在该公司案件审理中退还10万元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6年至2008年,郭中秋身为咸阳市**、**书记,连续三年参加庄某某公司举办的元宵节烟花燃放表演活动,为该公司站台造势。
2008年10月,郭中秋通过给咸阳市渭城区**、**主要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庄某某当选咸阳市第六届**。
2009年3月31日,郭中秋及其妻段某某以炒股借款的名义向庄某某索要300万元。
2009年4月2日,庄某某将300万元转至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被段某某用于借贷活动,赚取高额利息。
五、1997年至2008年,被告人郭中秋利用其担任咸阳市**局**处(部)**、**、**、**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请托,通过透漏工程标底、开会表态同意等方式,帮助该公司实际承揽了咸阳市**局培训楼、家属楼、戒毒所、武警营房、指挥中心等项目。
1997年至2010年,郭中秋先后四次在咸阳市某饭馆、王启办公室等地,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7万元。
六、2009年10月,被告人郭中秋利用其担任咸阳市**、**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给咸阳市**院主要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李某乙提拔为该院副院长。
2010年春节前,郭中秋在其咸阳市委的办公室,收受李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郭中秋到案后,能基本陈述其违法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涉案赃款977万已全部退缴,涉案房产已依法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任职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资料、银行流水、公司工商资料、施工合同、购房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清国、李军、张军政、庄仲生等人证言;3、被告人郭中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中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8.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