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具女尸失窃 4名男子涉嫌侮辱尸体罪被起诉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无业。200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4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尸体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高季,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号,无业。2014年3月4日因犯盗窃尸体罪被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赵春苗,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无业。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高季,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无业。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渊,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尸体罪,闫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张某某(已起诉)为给其“顶门”的叔父张某甲配阴婚,通过“阴阳”王林林联系被告人王某乙购买女尸,被告人王某乙又联系了被告人闫某某商量以36000元的价格成交购买女尸,随后被告人王某乙以46000元的价格和张某某成交。后被告人闫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购买女尸,被告人王某甲在渭南至三原的高速路路边坟地盗窃女尸一具,在黄陵县以9000元的价格将女尸卖给了闫某某,之后被告人闫某某将女尸装入汽车后备箱内拉至榆林市榆阳区麻黄粱镇东河村西河组张某甲与王某乙一起将女尸以4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之后由张某某等人将女尸焚烧埋葬。
2、2019年2月份,赵某某(已起诉)为给其“顶门”的叔父赵某甲配阴婚,通过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购买女尸,陈某某又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购买女尸,被告人王某甲在陕西省大荔县洪善镇盗窃女尸一具后运往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东河村西河组张某甲交给赵某某,赵某某付给被告人陈某某39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12000元。之后由赵某某等人将女尸焚烧埋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搭配阴婚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闫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闫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尸体,被告人闫某某、王某乙、陈某某侮辱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尸体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侮辱尸体罪追究被告人闫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闫某某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