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榆林一看守所原教导员一审获刑9年

从事高利放贷,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残疾人长时间进行暴力、软暴力讨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日前,子洲法院一审判决,横山看守所原教导员黄元成有期徒刑九年,其余涉案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不等。
黄元成今年58岁,是横山县公安局民警,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看守所任职。2019年7月1日,黄元成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清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刑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25.87万元
2010年5月至2014年10月,黄元成以横山解放西巷兴安小区自己的门面房为固定办公场所。通过亲属、同事、朋友、其他社会人员等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并以月利率15%至20%向郭某等33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25.87万元。将吸收来的大部分资金以月利率30%进行放贷,从中牟利。
2013年4月起,黄元成所放贷款到期后,部分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黄元成便以“债权转让”为幌子,以讨回款项的10%作为报酬,指使高某等人讨债,纠集多人进行非法讨债,从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24日,先后实施五起非法拘禁行为。
讨债不成
拉到山上轮流殴打
2010年7月,雷某在黄元成处借款3万元,月利息3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扣除利息2700元,逾期每天支付3‰的违约金。
2013年4月24日17时许,黄元成指使多人在横山城区某十字路口找到雷某,蔡某及高某、马某三人强行将雷某拉上蔡某驾驶的面包车,随后又叫来周某及李某,将雷某带至老道峁山上,五人轮流殴打。天黑后,雷某家人准备还钱时,高某、马某、李某来到环城路,因雷某家人仍未还钱,又将雷某带至黄龙庙山上,周某及李某用木棍殴打雷某。
当晚10时左右许,得知雷某家人在黄元成处闹事并报警,蔡某等人开车将雷某送到兴安小区黄元成办公室门口后逃走。
为了使高某及黄元成逃脱法律责任,黄元成等人串通证词,编造高某某在黄元成典当行入股95万、其中有高某20万的虚假供述。最终黄元成给雷某赔偿35万元。后蔡某等五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指使残疾人讨债
2013年4月24日,雷某被非法拘禁案发后,黄元成因惧怕暴力讨债触犯刑律,便想到利用残疾人为其讨债。2013年8月28日,黄元成以残疾人曹某的名义成立了“横山县残疾人阳光实业信息部”,利用残疾人为其非法讨债,并将讨回债务的10%作为抽成,其中50%系讨债者的个人抽成,50%用于信息部开支,从2013年秋到2014年秋,指使残疾人在债务人住宅、单位及经营场所等地点共实施16起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这16起寻衅滋事案行为中,横山县人大常委会、法院、公安局刑警大队、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都成为残疾人替黄元成讨债的场所。
担保人上班期间遭滋扰
2010年3月14日,郭某在黄元成处借款4万元,逾期每天支付3‰的违约金,由王某、韩某担保;2010年9月6日,郭某在黄元成处借款5万元,由王某担保。均到期未偿还。2014年八九月份,多人以替黄元成讨债为由到担保人所在单位横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随意打开工作人员电脑,在楼道大喊大叫,给担保人施加压力,逼迫还钱。后讨债人举着一块写着“人大干部欠钱不还”的牌子,多次在横山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楼道来回走动并在大厅大喊大叫。持续近三个月。
2010年1月25日,冯某在黄元成处借款5万元,利息3分,借款期限三个月,并扣除利息4500元,李某某、谢某某担保,逾期每天支付3‰的违约金。2014年9月的一天,蔡某以替黄元成讨债为由,在担保人工作单位横山法院纠缠一天。次日,黄元成开车将四名其雇佣的讨债人带到横山法院门口,抱住担保人的腿要求还钱,报警后经民警劝解,才将担保人放开,但仍守在横山法院门口,担保人驾驶车辆准备下乡时被两名残疾人阻拦。第三天,黄元成再次将讨债人员送到横山法院门口,举着写有“法院干部李某某欠钱不还”字样的牌子来回走动,给担保人施加压力。
2012年9月21日,李先生、高先生在黄元成处借款15万元,月利息3分,借款期限三个月,并扣除利息1.35万元,逾期每天支付3‰的违约金,由他人担保。2014年9月,多人以替黄元成讨债为由,到横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一楼2号找到担保人,腿被抱住,让担保人偿还借款,担保人答应帮忙找借款人,半个多月后,讨债人再次来到该单位,拿一块写着“欠钱不还,是老赖”字样的牌子持续一周在单位门口走动,导致担保人无法正常上班。
2014年7月份某日,讨债人到横山公安局刑警大队担保人办公室,以替黄元成讨债为由,让担保人还钱,当天担保人要去西安办案,但腿被抱住了,不让离开,讨债人坐在地上辱骂,在刑警队持续哄闹一小时左右,直到担保人答应还钱才离开。
涉及多项罪名
黄元成一审获刑9年
黄元成在指使他人在2013年4月份非法讨债期间,实施非法拘禁的同时将方某等8人的车辆非法扣押。
子洲法院一审认为,黄元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黄元成为实现其债权纠集并指使高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均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黄元成成立横山县残疾人阳光实业信息部,并指使该信息部成员为其讨债,在讨债过程中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辱骂、恐吓、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法院判决黄元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另外5人,涉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获刑一年到二年不等。 华商报记者 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