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婴出生后窒息死亡,医院修改电子病历一审被判赔37万

黄女士怀孕足月后到凭祥市妇幼保健院生产,因胎位不正,在待产10多小时后,医院给她剖腹产下一女婴毛毛,最终毛毛却因重度窒息死亡。黄女士认为是医院处置错误延误治疗,导致毛毛重度窒息死亡,且医院修改了电子病历,遂将该医院告上凭祥市人民法院。
12月23日,凭祥市法院一审认定,医院方擅自修改电子病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家属37万余元。医院因修改电子病历被判全赔,在广西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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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
医院不仅延误治疗,还修改电子病历
2018年5月3日,怀孕40周的黄女士入住凭祥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凭祥妇幼院”)待产。次日6时10分,黄女士进产房待产。但由于胎位不正难产,当晚8时30分许,黄女士被送进手术室,医院给她进行了剖腹产。当晚10时许,黄女士剖腹产下女婴毛毛。但毛毛出生后,始终未能建立自主呼吸,虽经极力抢救,未见好转,最终于5月5日清晨死亡,死亡原因为“ 新生儿重度窒息”。
为了弄清楚毛毛的死因,10天后,黄女士爱人到凭祥妇幼院要求复印病历时,被婉拒,最终只拿到出院记录等少部分病历。直到2018年6月28日,黄女士治疗的病历才被查封。
“我仅是正常临产住院,是医院处置错误,延误了治疗。”黄女士说,生产当天,产程一度停滞,在胎位不正的情况下,凭祥妇幼院延误4个小时之后才采取剖宫产措施,直接导致毛毛因重度窒息不治身亡,医院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2018年8月8日,黄女士一家将凭祥妇幼院告上凭祥市法院,要求凭祥妇幼院承担五成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覃茂江代理了该案,有从医经历的覃律师怀疑,医院提供的病历已经不是原始病历,很有可能已经修改,遂申请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
2019年6月5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医院方保存的相关电子病历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确认黄女士及其孩子的35条病历数据中,存在修改痕迹,又无法确定修改了哪些内容。
黄女士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妇幼保健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37.3万余元。
医院:
诊疗行为规范正确,不存在篡改电子病历
凭祥妇幼院认为,他们对黄女士及其毛毛的诊疗行为正确,并不存在误诊误治的情形。当天发现黄女士第二产程停滞,胎儿持续性枕左横位的情况下,医院建议行剖宫产结束分娩,也告知了家属。新生儿毛毛重度窒息,且较危重,治疗过程可能有反复,该院将病情与产妇家属讲明,并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是其家属放弃治疗。
至于电子病历,该院所书写的部分电子病历形成时间晚于创建时间24小时,但不能证明该院对原始的电子病历进行了篡改,也未能显示电子病历进行了修改,更不能证明修改了相应的何种内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其中两条可以查明的修改痕迹来看,这两条是经审签记录,由上级医师对病历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但并未对医院的诊疗过程及诊疗行为进行修改。至于无法确定电子病历修改了哪些内容,是由于现在的电子病历系统并不完善所造成的,不能因此直接推定该院对相应的病历进行了修改。
法院:
医院擅自改变病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院的治疗行为究竟有无过错,医疗过错与毛毛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2019年8月21日,凭祥市法院第二次委托鉴定,5家鉴定机构均回函无法鉴定。其中,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回函确认:患者在医院就诊时的病历材料是很重要的鉴定材料,但涉案的病历资料中有大量内容有修改,且无法确定修改了哪些部分,故无法就修改内容的病历进行鉴定。
凭祥市法院最终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可以确认凭祥妇幼院擅自改变涉案的重要病历资料,致使有关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均无法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当事人采取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凭祥妇幼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支持了黄女士一家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凭祥妇幼院赔偿黄女士一家各项损失37.3万余元。
编辑丨黄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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