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故意伤害案” 行凶者杀人后再自杀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月2日,江苏省仪征市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方通报称,该市刘集镇街道某酒店和某花木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凶手为刘集镇居民彭在林,行凶后于2日上午9时自杀身亡。

2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与刘集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对方告知,此事将由负责宣传的部门统一发布通报,暂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此前,有网友发帖称,“刘集镇一男子的家人被报复砍伤、村支书杨某某当年把凶犯彭某弄进去坐了3年牢。”

仪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彭在林与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因搬迁问题发生过纠纷,起诉至法院后被驳回。

1死2伤

男子杀人后自杀身亡

1月1日,元旦节,江苏仪征市刘集镇不平静。

先是仪征市公安局发布一则紧急协查通报,该通报称,2020年1月1日18时许,刘集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刘集村联盟组人彭在林有重大作案嫌疑。

通报中提到,彭在林现住址为刘集镇幸福嘉苑1—1号,生于1971年9月15日,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1081197109154210。案发后,警方希望当地各个部门重点对路面卡口、空关房、桥梁涵洞、小旅馆、浴室、足浴房立即开展清查。

就在案发当天,有网友发帖称,“江苏仪征市一个叫刘集镇的地方,三年前因为村支书将人房子强拆,被拆迁者动手打了人入狱三年。出狱后,将村支书26岁的女儿杀害,包括当时开挖掘机的两个驾驶员。”网帖下方配有视频,疑似指出这起故意伤害案背后的原因,但具体情况仍需以官方通报为准。

1月2日,仪征市公安局再次发布警方通报称,嫌疑人彭在林致1人死亡、2人受伤后,于2日上午9时在刘集镇刘集村自杀身亡。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视频显示,在一处房顶上,警方和一些人员正在对一名身着黑色衣服的男子进行检查。

与此同时,记者多次尝试与仪征公安“紧急协查通报”中的联系人刘伟、王锋取得联系,并未获得回应。

疑涉拆迁纠纷

彭在林伤人的原因为何?又是否如网友所说,存在“报复性杀人”?

1月2日下午2点过,记者与刘集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取得联系,对方告知关于此事暂不方便回应,相关情况会由宣传部门统一发出通报。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注明“彭在林与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1日,彭在林与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该案原告为彭在林,被告为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仪征市刘集镇街道。法定代表人为王某,镇长,委托代理人许某海,该单位职工。

判决书内容显示,彭在林诉称,他与刘集镇人民政府因拆迁发生矛盾。2014年4月14日下午,刘集镇人民政府指使不明身份的人员对他的住房及仓库进行冲砸,同年7月9日,刘集镇人民政府在未经他允许的情况下,将他经营的养猪场推倒,场内财物均被掩埋,7月15日,刘集镇人民政府再次指使他人抢夺彭在林种植的花木。

彭在林强调,刘集镇人民政府的行为给他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请求法院判令刘集镇人民政府赔偿他各项损失145946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彭在林与被告仪征市刘集镇人民政府因搬迁发生纠纷,双方在该案中并非平等民事主体。

被告依照地方规划,对辖区内住户实施的搬迁行为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原告认为该行为对其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应当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在林的起诉。

家属留言:

丈夫被判刑三年

在中国法院网“网友留言”栏目,至今仍然能看到彭在林家属的“紧急报案留言”。

留言内容显示,彭在林的妻子周建梅称,从1996年开始,他们在自家里住宅前后用地10亩,创办了养猪场、花木基地、饲料加工厂、水养殖、鸽子养殖场等,在2013年春,刘集镇人民政府将他们高效农业的黄金地段卖给开发商建房,到落差地段拿房。

留言中,彭在林的身份证号与前述仪征市公安局发布的身份证号吻合。

2014年11月5日,彭在林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周建梅称,其后,彭在林的母亲缪某英曾多次上访,但在上访过程中,遇到村干部和刘集镇派出所拦截。

其中一份记录内容显示,2015年8月份,她和母亲缪某英从扬州火车站去北京上访,被时任刘集村村支书杨某荣等人,以先打票再退票的方式闯进候车室,把我母亲缪某英拖出候车室,就在司机接回路上,缪某英心跳加快,送某医院时抢救时产生费用7500元,又送某分院三院费用3991.70元。2015年冬月初七,缪某英去世。

下方的留言“报案人”署名为周建梅,并注明联系方式。至于留言中所述内容是否属实,1月2日下午,记者多次尝试与周建梅联系,并未获得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