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童被告上法庭!原告是一名近60岁的老人!

2016年出生的张某,是闫红法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多年来,见过的年龄最小的被告。张某被起诉的原因,还要从一次意外说起。2019年3月17日晚上,在牡丹江市文化宫的东广场上,母亲牛某曾经花十块钱,给孩子租了一辆白色的电动玩具车。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 闫红

这个小车特别小,只能容纳小孩一个人坐,他的母亲当时是跟在车辆的后面,但是车速度特别快,她也是追着那种感觉。

整个广场的面积很大,电动玩具车却没有划定玩耍的固定区域。不一会儿,孙某便和家人步行路过这里。

原告 孙某

走到三分之一那样吧,我在前头走,他(张某)在后边过来了,我没看到,一下子撞倒了就,在那儿腿就不敢走了,脚丫子就崴了。

小男孩的母亲赶紧把孙某送到了医院,并支付了大部分的治疗费用。经过诊断,孙某的右侧踝关节骨折,关节功能丧失达到50%以上。

原告 孙某

现在还肿着呢,打钢板了,三处,左、右、后边。走道都躲汽车,谁寻思小孩车能把你撞了。

因为在赔偿问题上始终没有达成一致,2019年9月,孙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向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 闫红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就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和营养期限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是伤残十级,护理期限是六十日,营养期限是八十天。

除了年仅三岁的第一被告张某,出租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刘某也被孙某起诉,成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因为张某的年龄不满八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张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一的法定监护人在被告一驾驶儿童车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导致被告一一个不满三岁的小孩,驾驶儿童电动车将原告撞伤的主要原因。被告一是赔偿义务人,被告二不是赔偿义务人,因为被告一驾驶儿童电动车,将原告撞伤有侵权行为,被告二没有侵权行为,被告一的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第一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和第二被告就赔偿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第二被告看来,自己只是将玩具车租赁给了对方,并没有实施直接的撞击行为,不应该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那么除了小男孩的驾驶不当,究竟还有哪些原因,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呢?

通过照片可以看出,刘某当时租赁的玩具车虽然有两个座位,但狭窄的空间却不足以容纳一个大人,车上也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在玩耍过程中,家长只能远远地观望,或者跟随在孩子身后。

原告 孙某

小孩不大点儿,他肯定是不会拐弯,我觉得应该给圈起来或者咋的,你要是圈起来,走到那范围咱还有点儿责任,就是没圈随便跑的车那是。

除了家长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法院认为,商家没有设置醒目的标志,提醒路过行人的注意。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 闫红

刘某他作为一个出租儿童电动车的商家,在孩子使用过程中,并没有对家长进行安全提示注意事项这样一个提示义务,也没有采取规范的防范措施,造成了此次事件的发生。对此小孩的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者应承担一个次要责任。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上调解,双方终于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了一致,由第一被告赔偿原告55000元,第二被告赔偿原告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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