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免刑罚 当地政府曾发函要求免于刑事处罚

北青报记者1月7日从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获悉,近日,邯郸一人大代表、村支书郭某某醉驾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对方报警。事发后,邯山区台城乡委员会、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函。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近日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某某,中共党员,2014年至现今系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人大代表,邯山区台城乡西城基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宝马牌小型汽车沿邯郸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冀D×××××号帕萨特小型轿车发生纠纷,后二人驾车行驶到飞机场院内纠缠,张某报警。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该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郭某某与张某已和解,张某表示不再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邯山区台城乡委员会、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被告人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函。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和张某和解,张某予以谅解。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认为,纵观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北青报记者 屈畅 实习记者 李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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