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完善地下空间开发,欢迎市民建言献策

南都讯 记者 张一鎏 通讯员 司新宣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深圳拟启动《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1月10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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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深圳于2008年9月1日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构建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体系。
但近年来,随着深圳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和轨道交通的快速推进,《暂行办法》对于规划体系建设、土地使用权供应等制度设计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对地下空间资源属性认识不足;规划体系尚未健全,难以有效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多头管理导致管理缺位,需要对地下空间的管理职责重新明确;地下空间土地供应制度仍不完善,信息数据缺乏统筹。
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从两个层面明确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工作的职责和分工。一是由市政府和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具体包括地下空间自然状况、地下空间利用现状、地质环境、土壤环境的调查与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二是明确了基础调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同时,本次修订明确地下空间规划体系,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区规划、重点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为了更好实现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详细规划的衔接,明确在分区规划中应当包含地下空间规划内容。
在建设项目层面,出于精细化管理需要,明确了在涉及多个地块成片开发建设或者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可以编制具体建设项目地下空间规划方案,地下空间规划方案不得改变经依法批准的重点地区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法定图则以及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其他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随着深圳市建设用地供应制度的不断完善,建设用地供应市场日趋规范有序,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协议出让情形不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本次修订增加了地下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情形,明确了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或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用地的地下公共连通空间,可以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出让,且允许配建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经营性建筑。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明确了公共利益导向。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应优先用于建设停车场、文化活动、体育锻炼等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了社会投资、产权归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地下区域交通用地、地下道路用地和轨道交通用地等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