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法院去年案件结收案比达106.27% 审结案件数首次超过新收案件数

1月13日上午,盘龙区人民法院通报了2019年审执工作情况并发布4件年度典型案例。在案件数量持续大幅攀升的情况下,盘龙区法院去年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26265件,结案24303件,结案率为92.53%。案件结收案比达到了106.27%,审结案件数首次超过了新收案件数,有效化解了积压的旧存案件,结案工作持续向好发展。

盘龙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晓萍介绍,2019年,盘龙区法院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26265件,同比上升14.6%;结案24303件,同比上升24.48%;结案率为92.53%,同比上升7.35%。人均受理案件525.3件,自然日日均受理案件1.44件,工作日日均受理案件2.1件。人均结案486.06件,自然日日均结案1.33件,工作日日均结案1.94件。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盘龙区法院审结案件数首次超过了新收案件数,案件结收案比达到了106.27%,有效化解了积压的旧存案件,避免积案越来越多的问题。其中,执行案件新收8319件,旧存1032件,共受理案件9351件,已结8772件,结案率为93.81%,执行到位标的27.24亿元。依法对8000余件案件采取了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对127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了司法拘留。移送2件涉嫌拒执罪案件线索,判处实刑1人、缓刑1人。

在去年的审结案件中,盘龙区法院实现了多个“第一”,审结法院第一起房地产破产重整案件,也是云南省第一起依法审结批准重整的此类案件,初步形成“盘龙经验”。审结云南省第一起检察机关就滇池流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投放鱼苗修复生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盘龙区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以下四起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父母将出生不满一周的女婴丢弃在高速路旁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6年6月24日14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经医院诊断患有新生儿窒息、先天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强行要求出院并放弃一切治疗。次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驾车准备回会泽老家,途中经商量将该女婴遗弃于昆明市盘龙区两面寺后山东绕城高速旁山坡上。2016年8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青龙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该女婴因呼吸循环衰竭于2016年11月14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盘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被害人亲生父亲,负有扶养及救治被害人义务,在明知被害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肺炎等疾病情况下,因无力承担医治费用放弃治疗,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后,二人明知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而将刚出生几天的被害人扔弃于人迹罕至的场所,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追债公司涉黑 一审8人获刑

自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卞某海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业、郝某美、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等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以经济实力、社会影响为纽带、分层管理,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卞某海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郝某美、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卞某海实际控制经营的某公司为依托,通过公开宣传,开展“委托追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利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盘龙区法院认为,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卞某某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是该组织的骨干,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郝某美、郝某国、段某某、叶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系一般参加者,对7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判令主犯被告人卞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05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6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本案于2020年1月2日公开宣判,目前判决未生效。

在滇池禁渔期使用电鱼器捕鱼 两被告均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闵某、钱某礼在昆明市西山区郑家河村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电鱼器一套,渔获物鲫鱼十四条、泥鳅六十七条。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闵某、钱某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闵某、钱某礼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严重影响滇池水域生物休养生息及鱼类产卵繁殖,严重破坏滇池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人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两名被告人各在滇池水域放流增殖4000元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以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

盘龙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闵某、钱某礼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滇池禁渔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资源,该行为情节严重并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因被告人闵某、钱某礼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故一审判决被告人闵某、钱某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闵某、钱某礼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未经家属同意就火化尸体

判决:医院及殡仪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7年4月16日,原告杨某某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娩一女婴,次日,该女婴死亡,医院将婴儿遗体移至医院太平间存放。遗体存放期间,医院工作人员在登记时出现差错,导致金铂利殡仪有限公司误将杨某某之女的尸体归为“家属确认不要”的尸体进行处理,之后原告到医院询问尸体下落时得知尸体已经火化。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李某某作为孩子的父母,在孩子死后对尸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处分权以及祭奠权等人格利益,杨某某之女的尸体未经其同意被火化,使其上述权利受到了侵害。其次,医院未依照规定履行报批及报备的义务,存在不作为的过错。由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导致杨某某之女的尸体在未经原告同意或告知医院的情况下被火化,未尽到妥当的尸体保管义务,存在过错。

盘龙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被告昆明金铂利殡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李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杨某某、李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