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台新规:不服从疫情防控指挥、安排将受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负刑责

图片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服从本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不服从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不按照规定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月1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运用科技手段,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高疫情防控能力
疫情期间,郑州如何开展工作?
《决定》指出,要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科技手段,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此外,郑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防控网络,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采取有力应对措施,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和防控工作。
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商务、文广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汇集群防群治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辖区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发挥自治作用,认真落实防控责任,扎实做好辖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登记和监测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前往就近设置发热门诊就医
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防控工作,是打赢这场战“疫”的关键。
《决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服从本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冠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要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与新冠肺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者从疫情严重地区返(来)郑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规定进行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了解疫情防控相关卫生健康科学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符合这些条件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可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社区管理很严,路口都有设点……疫情期间,做这些事情合适吗?
《决定》指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在医疗救护、预防控制、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物流配送、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依法备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疫情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本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决定》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监察对象在疫情防控中履职尽责、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不服从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可能会“领”刑罚;隐瞒病情,还会上失信名单
当下,疫情防控任务还很艰巨,这时候如果还“添乱”,可能会遭到处罚。
《决定》指出,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不按照规定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的;
二、未落实疫情报告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的;
三、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医疗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编辑 崔莉莉 吉倩倩 见习编辑 王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