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杀果子狸梅花鹿等野生动物 浙江3被告被判赔4.8万并赔礼道歉

3月12日下午,浙江首例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杭州市中级法院“云上法庭”开庭审理。审判人员、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方分别在杭州市中级法院、杭州市检察院和各自家中,通过视频同步连线“云法院”。杭州市检察院与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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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与被告叶某某等就全部诉讼请求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叶某某等三人单独或分别结伙,在禁猎期,采用自制火药枪射击、自制弹簧套埋设陷阱、夜间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梅花鹿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野猪、竹鸡、野鸡、棘胸蛙,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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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案件事实清楚,庭审中,经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被告当庭悔过,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生态资源和公共安全带来的严重危害,表示愿意依法足额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希望获得公众的谅解,并警醒教育他人。
杭州市检察院与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杭州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被告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时发现本案线索后,快审快办,在被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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