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场所改成停车场合理吗?所得收益归谁?南宁这个小区的业主吵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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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南宁北湖安居小区部分业主反映,
小区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
私自将小区内的公共场所更改用途,
改成停车场、商铺,
而且所得费用既不公示也不与业主分享。
业主们对此十分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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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改成停车场合理吗?
媒体记者随后来到南宁北湖安居小区了解情况。
业主曾先生告诉媒体记者,
这几年,
物业公司陆续将小区内公共场所变成停车场,
这个原来作为应急逃生避灾点的篮球场
被当成停车场停满了汽车,
今年年初,
物业公司再次未经业主同意发布通告说,
要把小区仅存的一块公共场所
——网球运动场,改成停车场。
曾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张不动产单元图,
图上显示,
包括网球场在内的整个区域都被红线圈起来,
并注明有“全体业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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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因此认为,
区内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等配套设施
属于小区公摊面积,
使用权属于小区业主,
如果物业公司要把网球场改停车场,
那么应该经业主同意,
并且收益归全体业主。
另外,媒体记者注意到,
小区住宅楼的底层和楼宇间的公共通道
都被围挡成一个个独立封闭的空间,
用于停放汽车或电动自行车,
由专门的管理员进行管理、收费。
停车场管理员说,收取的停车费,
之前是交给小区物业公司,
现在是交给承包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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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摄图网 非新闻图
曾先生说,
小区公共场所更改用途变成停车场之前,
业主们并不知情。而且,
物业公司把停车场承包给
外面的公司运营来收取费用,
也没有经过业主同意。
业主们觉得,在自己的地盘上停车,
还要被收取费用,不合理。
公共场所属于公摊吗?物业这样说
那么,
小区的公共场所到底算不算公摊面积?
使用权是不是归业主所有?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
就更改小区公共场所的用途,
这一做法究竟合不合规?
媒体记者跟随业主来到物业管理处了解情况。
物业管理处的陈经理表示,
业主对公摊面积这个概念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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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是将独栋楼房的公用部分和设施,
比如电梯井、楼梯间、变电室、公共门厅、
过道、门卫室、共用墙体等的共用面积
分摊到每一户房屋中的那一部分。
小区内的公用道路、绿地等
公共用地的面积不会计入公摊面积的,
而且在安居小区里的网球场不属于公共用地,
其土地使用权为开发商所有。
陈经理表示,
物业公司将网球场更改为停车场是合法有依据的,
“为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
物业、业委会、社区向开发商申请
将网球场改成临时停车场,
开发商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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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摄图网 非新闻图
至于楼与楼之间的公共场所
被改成了电动车停车场,
还承包给外面公司的问题,
陈经理表示,
这些空地一开始就是规划为停车场的,
土地使用权也是属于开发商的,
开发商有权将电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权转包其他公司。
不过当天,
陈经理并没能出示公共场所
属于开发商的材料和证据,
“每个业主都有房产证和土地证,
想看自己的面积是多少,
房产证上写有,
如果想查整个小区的公摊面积,
业主就带上身份证到房产局去申请查询。”
公共场所改停车场 收益应归谁所有?
几天后,
小区物业公司的陈经理发给媒体记者一份资料图
——南宁北湖安居小区综合楼土地使用权证、
开发商宗地图和北湖安居小区规划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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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于2005年4月30日取得,
证上显示,
土地使用权人为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使用权面积5673平方米。
宗地图显示,
小区的中心花园、网球场、
综合楼都用红线圈了起来,
上面注明为开发商所有,
面积也是5673平方米。
规划设计图显示,
小区楼宇间的通道及楼宇底层规划设计为停车位。
对于网球场、
篮球场被改成停车场的问题,
志愿律师唐忠玉表示,
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涉案土地上,在网球场、篮球场土地
属于开发商所有的情况之下,
开发商经过规划部门许可,
我们认为,
在土地上建筑或者改建停车场的行为
已取得国家行政部门的许可,
那么这个建筑行为就属于合法行为。
唐忠玉律师表示,
这个土地使用证颁发是在2005年,
到现在2020年,
其中有没有权属的变更?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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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摄图网 非新闻图
律师表示,
“如果业主还对一些土地的使用权性质
或者归属有异议的话,
我们建议业主可向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
也就是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查询,
最新的土地归属,
或者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对土地归属进行确权。”
对于楼与楼之间的公共场所被改成停车棚的问题,
物业公司陈经理出示的落款于1999年、
并于2000年修改的规划图显示,
这块区域的原规划就是停车库和停车棚。
也就是说,
这块公共区域早在20年前
就规划为停车库和停车棚,
因此,
开发商将这块公共区域改成停车场是有依据的。
志愿律师唐忠玉表示,
看了相应的规划设计方案,
上面确实有些地方是规划为停车位的,
“在这种情况之下,
这个停车棚是可以由业主共同使用的,
但是由于这个土地,
按照目前土地划拨的性质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全体业主共有的情况之下,
如果物业公司要收停车费的话,
应该经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
而且所收取的费用应为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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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唐忠玉律师表示,
不可否认的是,
由于当前车辆保有量迅速增长,
停车难问题突出,
物业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这些停车位,
也是有合理的成分。
至于是否需要全体业主授权同意,
应该由现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
如果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
可以向物业管理的管理部门投诉,
或者直接提出诉讼。
对于小区公共场所改成停车场,
你觉得合理吗?
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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