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交警大队处理6月份典型醉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曝光

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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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9日13时10分左右,耿某中酒后(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京广106国道724公里100米太康县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太康县王集乡王庄行政村路段时,与邵某义由北向南驾驶的辽HN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耿某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耿某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4.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耿某中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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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危害: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视觉: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过高,视野就会受到影响而缩小。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较平时有所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在声、光等刺激下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易发生交通事故。
●自以为没醉: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心存侥幸:一些驾驶人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有的驾驶人以为“就开一小段不可能有事”。殊不知,酒后不开车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驾驶人应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意识。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