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对一起拟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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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办案理念,以公开促公正,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信力与透明度,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对一起拟不起诉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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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张某某驾车载乘其父亲、妻子、儿子前往汤山城镇看蓝莓树苗,返程途中,因驾驶不当,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车辆相撞,致张某某父亲当场死亡,其妻子、儿子受伤的严重后果。经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振安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振安区检察院审查查明,张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承办人考虑到本案的死者、伤者均是张某某至亲至爱之人,张某某既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事故中的受害人,在触犯法律的同时,更承受着父亲离世、妻儿受伤的痛苦,其内心的自责与懊悔不言而喻。加之,张某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对这个突逢变故的家庭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鉴于被害人家属与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张某某又是过失犯罪,能够积极悔罪,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振安区检察院拟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现场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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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过程中,张某某在陈述事故处理过程时,几度哽咽,“事情发生以后我十分自责,因为我的过错给家人带来了沉重的伤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亏了检察官能够设身处地为我们家庭着想,对我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感谢检察官同志,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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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属代表在陈述时已经泣不成声,激动地说:“张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这次交通事故已经让我们这个家庭支离破碎,如果他要是再进监狱,将雪上加霜。感谢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不仅挽救了我丈夫,更是挽救了我们这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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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员们在了解案情、询问案件承办人处理依据后,对检察机关处理意见纷纷表示肯定。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守护者,是公平正义的践行者。该案的办理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力度,更加彰显了司法办案的温度,是检察机关敢于担当作为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良好统一的案例。
来源丨丹东振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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