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各地事故频发,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又该谁来承担责任?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对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划分。
山东济南
小院频遭高空抛物 22楼扔下儿童车
姜先生是山东济南章丘区某小区的居民,两年前刚在这里买了房子。他家虽然在三楼,但屋后却有一个小院子,让他没想到的是因为经常遇到高空抛物,这个院子已经成了不敢靠前的危险区域。
记者看到姜先生家的外院里有个棚子,其顶部有一块钢化玻璃已经被坠物砸碎。为了防止被坠物砸伤,也为了找到肇事者,经过与物业沟通,姜先生在院子里安装了摄像头便于取证。
摄像头拍到了更惊险的一幕。一天下午,一辆儿童车从22楼被人扔了下来。记者来到22楼,看到走廊的窗户只能打开一扇,想把儿童三轮车从这里扔出去并不容易。据姜先生反映,仅在今年6月份,楼上就先后扔下过花盆、玻璃等杂物。
近年来,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成为了引发公众热议的热点话题。
贵州贵阳
一女子被高空抛物砸中身亡
受害者在小区内行走时遭遇高空抛物,不幸被灭火器砸中头部。小区居民陈女士表示,当她来到现场时,只看到有人已经躺在地上了,旁边还有两个灭火器,其中一个已经变形了。
重庆
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
2000年5月11日,重庆市发生全国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一个从高空落下的烟灰缸击中郝跃的头部,砸成重伤。
由于找不到从楼上抛下烟灰缸的人,郝跃起诉到邻居,法院最终判处每户邻居赔偿8000余元。
邻居觉得冤枉,伤者觉得委屈,在这样的扯皮中,不仅伤者拿不到赔偿款,而且造成邻里关系的紧张。伴随着此次民法典的审议通过,拒绝高空坠物不再只是一种倡议,而正式成为了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那么《民法典》将如何破解高空抛物坠物伤人带来的法律难题呢?华东政法大学韩强教授为大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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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时有发生难以杜绝,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对这类高空抛物坠物难以找到加害人的案件,往往显得束手无策。这次民法典1254条,对高空抛物坠物这样严重的社会顽疾,采取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思路。首先法律规定,如果发生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及时进行调查,找到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进一步规定,如果能够找到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应该由行为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找不到行为人,那么从充分救济受害人角度出发,先由可能致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此后如果找到实际抛物人,再由建筑物使用人向其进行追偿。同时民法典1254条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辖建筑物范围内,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发生,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1254条对高空抛物坠物这一社会顽疾,采取综合治理的思路。首先公安机关的法定调查义务,其次是实际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再次是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义务,最后法律又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人的范围,通过这样一个综合治理的网络,最大限度地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同时防止防范高空抛物坠物恶性伤人案件的发生,为社会生活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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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典通过审议以来,相关部门就这一问题展开了工作,在下面这起案例中,一名只有6个月大的女婴被高空坠落的瓶子砸伤。事发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很快肇事者被找到了。
广东深圳
高空坠物致女婴头骨骨折
5月11日晚上9点多,深圳市林女士和其母亲抱着仅六个月大的女儿,像往常一样出门散步,在经过南山区望海汇景苑楼下时,突然传出了几声巨响,楼上几件不明物体坠落,砸中了女婴的头部。
据女婴的父亲高先生说,楼上扔下的是两瓶洗发液,大概每瓶有750毫升,几乎是满装的,直接砸到了孩子的头上,当时孩子就昏了过去。
事发后,旁边的热心邻居立即协助刘女士将女婴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初步诊断,女婴的双顶骨、枕骨发生骨折并伴随多处血肿现象,在医生的救治下,女婴的病情逐渐稳定下来。但之后,女婴突然出现肢体抽搐、眼睛斜视等症状,医院一度下发病重通知书。
事发后,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获悉,当地警方通过走访调查及指纹比对,在6月初锁定了肇事者,该肇事者称坠物不是人为的。
深圳南山分局方面介绍,警方要根据被砸女婴的伤情鉴定报告来定性此事是“刑事案件”还是“事故”,如果女婴的伤情属于重伤,则肇事者涉嫌过失致人重伤,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及以下程度,则应该属于意外事故,双方协商处理即可。因家属尚未提供被砸女婴伤情鉴定报告,所以警方暂未对此事进行定性。
目前,被砸女婴的父亲高先生表示,孩子已经出院,警方将组织双方见面协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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