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隐忍的“家暴”背后,是否有看不见的心理创伤?心理专家或许能帮助你

作者: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王娜
家庭暴力俗称“家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暴的施暴者以男性居多,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受诸如“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社会习俗的影响,家暴问题常具隐蔽性。
然而,鉴于它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危害和影响与日俱增,才有了上述针对它的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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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站酷海洛
下面,我们特别针对夫妻间的家暴问题,从心理学角度剖析其可能成因。
社会认知层面
1.“三元互动论”
个人的认知、行为与环境三因素即社会认知理论的“三元”,三者的交互影响对人类的行为产生作用。
从社会认知心理角度家暴现象可以理解为:
外部不良环境因素刺激与个体因素对个人最终行为表现的综合影响。其中,环境因素如早年的心理创伤、家庭矛盾和一定的生活应激事件,个体因素是基于病态认知或认知偏差的一种内部唤起。
有些施暴者早年受过心理创伤,如长期家庭不和或在受虐的暴力环境中长大,后者包括父亲常责打母亲、遭人虐待或欺负等。
有些则是缺少家人关爱,如父母对自己冷漠、成长于单亲家庭,甚至是孤儿等。 还有受身边家暴“榜样”和暴力文化等长期影响,引发施暴者的自卑感、暴力倾向和冲动攻击性等病态心理,通过家暴行为掩饰内心潜在的自卑感。
反之,部分家暴受害人幼年时可能亲身经历或目睹周围家庭中女性被男性责打的场景或常受父亲等的打骂,而逐渐形成胆怯及逆来顺受的受虐倾向。
当外界压力超出人的承受范围时,可能会导致心理失衡,出现精神过度紧张、烦躁、焦虑、易怒等情况,此时夫妻间的矛盾易于被激化,有可能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情绪和行为失控,尤其有上述病态心理基础的人,施暴的魔兽容易被唤起,最终导致家暴的出现,即所谓的市怒室色。
有学者提出,施暴者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在遭遇不良环境因素刺激后,会产生病态想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反复遇到类似刺激后不断强化这些病态认知,在一定条件下易于引发家暴行为,病态认知有可能成为家暴现象长期存在的主要根源之一。
另一方面,由于引发家暴行为的环境因素存在相似之处,若能避开这些因素,可能会减少家暴行为。
当然,从病态认知入手的心理治疗,可能对预防或减少家暴现象会更有效。
此外,病态心理的产生还可能因认知失调所致。当人接收到对自身意义重大的信息,但又与先前的自我认知矛盾时,就会引发认知失调,其程度越重,导致的心理压力就越大,当个体无法承载这些压力后就会打乱原有的认知结构,重建病态认知。这也是病态心理的形成机制之一。
社会文化对个体认知、应对和个性的影响
女性遭受家暴的根源也与我国数千年来“男尊女卑”的男权主义思想有关。 在社会演变中男性和女性被赋予不同角色。
男性
在社会和家庭中多占主导,被冠以男性的优越感,更推崇竞争、自主和攻击性,被要求有决定权,要争做强者,否则就是懦弱和无能,会被人瞧不起,有人甚至将对妻子的掌控和家暴行为作为炫耀自尊和能力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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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在家庭和社会中多为从属位置,被要求顺从、宽容、凡事以丈夫和家庭为重,强势的女性会被视为另类。另外,很多女性受家丑不可外扬、为了孩子要忍受一切等观念的影响,这些可能是家暴产生和长期存在的心理机制之一。
精神分析层面
精神分析理论的鼻祖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活动归于本我、自我和超我三种心理结构。
其中,“本我”是最原始的我,遵循“享乐原则”,表现为本能与欲望,而本能包括攻击这一原始的生存本能,是人类最初与野兽斗争遗留下的。
攻击本能常指向外界,在现代社会常被压抑,可以理解为心理压抑、内心冲突或矛盾的外在宣泄。
然而,就家暴问题而言,施暴者的攻击有一定的指向性,多针对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妻子等家庭成员,并非针对所有人,在外人看来是彬彬有礼的儒雅人士,以至很多家暴问题都不为人知,部分原因便在于除了本我之外,还同时存在“自我”和“超我”的约束。
这里的“自我”对内应付“本我”的需要并受到“超我”的管制,遵循“现实原则”且适应外部的现实世界,而“超我”则依据好坏进行批判。
当上述三种心理结构无法协调、和谐存在时就会出现各种精神和行为问题,家暴便是其一。
心理理论模式
心理理论侧重于剖析个体的心理特点。
施暴者
常以自我为中心,有强烈的嫉妒心、控制欲和占有欲,冲动、易怒、酗酒、多疑、焦虑和不自信等,往往呈低自尊和自我控制较弱的心理模式。
受害人
胆小、懦弱、自卑、依赖性强、缺乏主见,有焦虑和忧郁气质和强烈的不安全感等,在经济上非独立,受教育程度较低。
家庭中,一方希望支配和影响另一方,造成家庭内部权利和决定模式失衡,是家暴的成因之一。
结合舒格曼的学说——男性对控制权的渴求可能是施暴的一种标记,丈夫想通过掌控妻子,达到内心的满足和优越感,与此同时,因控制会破坏家庭亲密关系,引发夫妻间的矛盾,丈夫试图采用更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处理这种冲突,从而引发家暴行为。
若经过多次的家暴行为,受害人不敢反抗或反抗失败,施暴者会从中获益,今后有可能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固化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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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病理模式论
该理论提出,施暴者有精神疾患、心理疾病或人格缺陷,如不成熟、低自尊、偏执和精神分裂症等,导致暴力行为的出现,或者夫妻一方或双方存在心理或精神疾病抑或性格缺陷,导致病理性行为异常。甚至有人指出,女性多数存在自虐倾向,能从被虐中获得快乐。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存在已久。单独的立法不仅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底线,而且对施暴者构成威慑力量。
从心理学角度,某些施暴者需要心理疏导,某些家庭需要家庭心理治疗,严重者需要就诊于精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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