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4年!内蒙古一起特大涉疫情诈骗案当庭宣判

7月10日,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某某特大涉疫情诈骗案由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一审宣判:被告人海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20万元。
案情回顾
2月初,被告人海某某看见朋友圈刘某某发布销售体温枪的信息,遂产生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在无体温枪货源渠道的情况下,被告人海某某通过其朋友联系上了宁夏购买体温枪的买主李某某,为取得李某某的信任,海某某将自己不常用的微信更名为“刘某某”,并且伪造“刘某某”与自己商谈订购体温枪的聊天记录,后将聊天截图发送给受害人李某某,并且采用邮寄假包裹告知其虚假物流发货信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被害人李某某陆续给海某某转账货款1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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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3月4日,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以海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听取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侦查取证进展和取证情况。
3月16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海某某批准逮捕。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海某某除了疫情期间诈骗141万的犯罪事实外,在2020年1月至2月期间,海某某谎称自己能低价搞到煤炭,以与他人合伙投资煤炭的名义分别骗取杨某某、阿某某100余万元。为提高办案质效,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时候,承办人积极引导侦查取证,详细列明继续补充侦查取证提纲。
认罪认罚
5月8日,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以海某某涉嫌诈骗案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当日向海某某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海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海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海某某自愿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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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海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涉案,金额高达241万余元,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海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 源:东乌检察
编 辑丨李仁龙
编 校丨魏汉中
主 编丨唐建权
审 核丨于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