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宝业务实质分析:P2P还是纯工具?借贷宝是P2P吗?

前些日,某上市网贷平台被警方立案调查。“曾经的P2P车贷一哥,在宣布清退后依然没有逃过宿命,尚存的P2P有多少能够逃过?”业内某自由撰稿人在其公众号发文说。
该撰稿人表示,从最根本的含义上看,P2P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完成的直接融资,理论上可以降低融资成本,这是P2P最大的价值。从模式上履行了这一含义的不是P2P,而是借贷宝等一系列“打借条”平台。借贷宝的熟人借贷在愿景上解决了三个问题:(1)互联网借贷双方有一定的基础,可以“自风控”;(2)解决了民间借贷长时间无证可依的现状;(3)平台只担任工具,而不承担风险。
了解行业的人对借贷宝并不陌生——耗资数十亿做推广、因为“裸条”事件登上央视而被千夫所指……成立近5年,这家公司发展之路可谓跌宕起伏。那么,上述撰稿人为什么给出如此评价?它的业务实质到底是什么?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并下载了借贷宝APP实际体验。
打开借贷宝APP发现,其主要功能包括打借条、补欠条、亲友投资、员工投资四项。
借条是基于特定的借款事实,表明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记者分别点击进入“打借条”“补欠条”,两项功能的页面显示布局基本一致,如下图。可以看出,借贷双方应在交易之前就彼此认识,借贷宝只作登记工具而不提供借贷撮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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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借贷宝相关负责人说:“借款人和出借人在线下经协商就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达成合意后,通过借贷宝打电子借条。而在线下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通过借贷宝补电子欠条,关系形成原因为借贷、赊销等。借贷宝作为工具,为用户生成并保存电子合同。”
“借贷宝提供协议模板,双方自主填写条件后,以电子方式签名。用户自担借贷风险,借贷宝不对本息回收提供承诺或保证。签电子协议与纸质字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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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投资”功能是借贷宝里的热门。记者填写了可投金额、年化收益率(要求在0-24%之间)、投资机会说明等内容后点击确认,“借款心愿单”随即生成,被选择的亲友会在他们的借贷宝APP收到信息,记者也可将心愿单分享至亲友微信,提高沟通效率。不到半天,记者就收到了来自亲友的“匿名投资”。日常生活中,人们有困难而向亲友借钱时,难免会抹不开面子。在借贷宝“亲友投资”功能中,出借人知道借款人是谁,但借款人不知道出借人是谁,这种单向匿名的方式很好地免去了借款人的尴尬。据了解,出借的亲友与借款人须双向确认亲友关系。记者在操作过程中,“牢记不熟不借”的提示语多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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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投资”业务则是通过员工投资实现增收节支的工具,借贷宝向企业提供标准工具、定制方案、系统服务。
分析人士指出,借贷宝的“打借条”、“补欠条”为用户间私下一对一债权债务存证,“亲友投资”、“员工投资”面向特定对象,是长期广泛存在的民间互助行为,在法律、司法解释等更高层面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合法且被鼓励,不需要特许。
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向亲友出借资金的,不属于该文件的规制范围,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由此可见,亲友间借贷和企业(单位类型之一)内部融资是社会广泛认可且无禁止性规定的民间互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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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P2P的定义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据了解,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是许多类别APP都有的服务,并非P2P特有,而资信评估、借贷撮合是核心服务。
P2P平台搜集借款人信息,评估资信,以确定其可借款金额、期限、利率。P2P平台的出借人原本不认识、不信任借款人,因为平台匹配关系、评估资信,出借人才认识、信任借款人,才敢出借。
而记者经调查体验发现,借贷宝四项业务实质为数据存证工具类服务,并没有提供资信评估和信贷撮合。借贷宝用户间的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都完全是用户自主商定,而非借贷宝确定。借贷宝出借人在出借之前,就已认识、信任借款人,双方自主就借贷条件达成合意,只是以借贷宝为工具生成并保存电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