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学生犯强奸罪“仅留校察看”?专家释疑三个法律问题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今天,“浙大学生犯强奸罪获一年半缓刑,仅被留校察看”引发热议,不少声音质疑处罚过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强奸罪被判三年以下须具备自首、犯罪未遂、中止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因无法了解案情无法做出判断。浙大回应称正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昨晚,“浙大一学生强奸罪仅被留校察看”在网络发酵。

记者从浙江大学学工部官网查阅该处分文件,处分通报显示: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通报称,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查询该案件,努某案判决书未公开具体案情。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律师表示,普通强奸案的一审判决和庭审,因涉及被害人隐私,不公开审理。

强奸罪为何会判三年以下?

据学校通报,努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被判一年六个月,引起争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强奸罪被判三年以下的情形,属于减轻处罚。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犯罪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以及犯罪未遂、中止等。二是特别减轻或者酌情减轻情况,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具体就该案来说,阮齐林表示,由于无法了解具体案情,因此无法做出判断。

缓刑一年半,意味着什么?

通报显示,努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赵铭解释,努某刑罚期限为一年六个月,采取缓刑方式执行1年半。“也就是说,被告人的刑期都在监狱之外执行,通俗讲,他不用下监狱。”

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累犯除外)。“但具体是否适用缓刑,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他表示,缓刑理论上是针对短期刑罚的被告人,这种刑罚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有利于教育改造。缓刑罪犯需接受社区矫正,如要离开社区管辖范围,比如出市出省,要向社区进行汇报和同意。

留校察看处罚,是否过轻?

努某被判强奸罪,浙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质疑处罚过轻。

记者查阅《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显示: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这意味着,如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则必须开除学籍,如判处缓刑则可在开除学籍和留校查看中二选一。

赵铭认为,犯强奸罪的学生如果还在学校里,可能会给其他学生带来不安全感,不利于学校的声誉,还可能造成不利社会影响。

阮齐林表示,对学生的处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