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操控米粉市场上调出厂价 河池天峨恶势力团伙成员获刑

据广西河池中院公众号7月29日消息,7月29日,天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正业、罗家胜、朱维飞、冷某庆犯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正业和罗燕波(已判刑)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成立、运营某砂场(杨正业、罗燕波各占50%股份),采得砂石共计4403立方米,经鉴定价值39.627万元。

2018年7月,被告人冷某庆以11万元的价格从罗燕波处转让得该砂场及罗燕波的砂场股份,与被告人杨正业一起继续非法经营该砂场。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底,该砂场非法采砂共计1.995万立方米,经鉴定价值179.56万元。

被告人杨正业、罗家胜、朱维飞等人组成的团伙,为谋取私利,垄断、控制天峨米粉市场,操控米粉批发价格,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摆场造势,有组织地实施纠缠、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胁迫其他米粉生产企业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逐步形成以杨正业、罗家胜、朱维飞为稳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严重破坏天峨县米粉市场的正常经营环境。

2013年6月,被告人杨正业、罗家胜共同出资成立了广西天峨县胜业食品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胜业公司),被告人朱维飞2014年下半年任胜业公司经理。

为垄断、控制天峨米粉市场,操控米粉批发价格,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正业、罗家胜伙同朱维飞,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多次实施纠缠、堵门威胁、深夜滋扰、恐吓部分米粉厂老板及其家人等手段,树立起一方独霸的影响力,形成足以对被害人震慑的心理强制和威慑,以致于可以胁迫他人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随意拦截、查验他人正常经营等。

天峨县辖区内的某顺、某英、某华三家米粉厂为保住客户、减少损失,均被迫同意由胜业公司统一销售、配送米粉,同时让出部分利润给胜业公司,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在被告人杨正业、罗家胜等人的操控下,天峨县的米粉出厂价从1.1元/斤涨到1.35元/斤;2017年8月又统一上调至1.5元/斤。

某顺、某英米粉厂在自行销售、配送的情况下,某顺米粉厂每天需支付“补偿费”800元、某英米粉厂每天需支付配送利润200元给胜业公司。某顺米粉厂截止2018年8月30日,向胜业公司支付“补偿费”28.48万元。某英米粉厂截止2017年5月,向胜业公司支付配送利润7万余元。

此外,某华米粉厂被告人杨正业、罗家胜要求其米粉厂销售价格必须与胜业公司保持一致。2017年夏季,被告人杨正业、罗家胜以将某中学、某小学米粉订单交由某华米粉厂配送,让该米粉厂每天支付100元换取米粉配送权。后某华米粉厂按照约定支付,直至2018年11月某中学搬迁。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罗家胜、杨正业为首,纠集朱维飞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垄断市场、谋求行业内强势地位,违反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采取聚众造势、堵路闹事、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多次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侵害和影响了当地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企业利益,对天峨县的米粉行业和群众的安全感造成了恶劣影响。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正业犯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罗家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朱维飞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冷某庆(非恶势力团伙成员)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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