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2万,保证保险费8万:阳光保险、光大银行谁在收割借款人?

出品|公司研究室
文|刘双霞
借款12万,保险费要缴8万。近日,公司研究室接到用户投诉称,阳光保险联合光大银行的个人信用贷款产品涉嫌高利贷。
近年来,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信保业务方面的合作越来越多。原先为“借款人增信,为放款人保障”的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在发展中也出现诸多乱象:强制搭售、高额保费推高借款成本、暴力催收等。
此类信保业务模式该如何规范?保费如何定价?权责如何划分?保费是否纳入借贷综合费率?一系列问题成为此类业务发展的焦点。
借款12万,保费8万
银行低息贷款缘何演变为综合成本超40%的高息贷?
经营一家旅行社的个体工商户王生(化名)投诉称,2019年3月,为周转做生意,通过贷款中介寻求借款。贷款中介将其介绍至阳光保险,王生购买了阳光保险的个人贷款保障保险产品后,借到款项12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放款方是光大银行珠海分行。
王生和阳光保险签订了保单协议,和光大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
根据阳光保险保单显示,王生所购保险产品为“个人贷款保障保险”。投保人为人王生,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珠海分行,保险金额为13.363609万元(相当于光大银行那笔贷款的本息之和)。保费方面,月保险费率为1.697146%,每月保险费2268元,总保险费金额为每月保险费金额之和。如王生借满36期,则保险费金额为8.1648万元。合同盖章显示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注:阳光保险保单,投诉人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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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光大银行贷款协议显示,贷款种类为“个人小额信用贷”,贷款用途为“生产生活所需”,借款金额12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7.125%。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7.125%上浮50%,即10.6875%。
(注:光大银行贷款合同,投诉人供图)
在王生这笔12万元的借款中,有贷款中介、光大银行、阳光保险三个收费方。
其中,贷款中介收取了6千元费用,为一次性收费。
王生每月还款额为5972.11元,其中银行本息约3712.11元,保险费2268元,由光大银行和阳光保险分别扣款。
(注:还款截图,投诉人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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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室根据IRR计算,这笔贷款无保险费的借款年利率为7.125%。加上每月2268元的保险费后,借款年利率高达42.929%。
换言之,这笔贷款有无保费的借款年利率差超过6倍,阳光保险每月2268元的保险费使得原来银行的低息贷款变身为年化利率超36%的高利贷。
对于此类业务模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融专业律师刘鹏表示,从描述的内容看,“个人贷款保障保险”类似于保证担保的一种保险产品。在借款人到期不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来负责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聚焦三大关注点
是否强制搭售?是否涉嫌高利贷?权责如何划分?
实际上,信用保证保险是将借款人逾期风险由银行转嫁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会收取一定的保费冲抵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介绍,20年前就有这种业务,那时候是借款人自愿购买。在疫情期间,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发生了问题,此类保险“为借款人增信,为放款人保障”的价值凸显。
对于上述阳光保险和光大银行的合作模式中,有三大关注点:是否强制搭售保险?是否涉嫌高利贷?阳光保险和光大银行权责如何划分?
在王生这笔12万的借款中,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保险?
王生介绍,在贷款过程中,全程都是阳光保险业务员与自己对接。他在阳光保险线下门店签完相关保险文件后,阳光保险业务员将他带到光大银行支行,由光大银行的业务经理签字,之后放款。
欧阳日辉认为,“此类保险业务模式在发展中被一些平台给玩坏了。几年前,网络借贷就出现强迫的、前置性的保险搭售,上述案例是一样的打法,属于强制搭售的模式。”
不过,在刘鹏看来,就目前的信息,尚不能得出这种信用贷款要求提供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的方式就是搭售。
刘鹏进一步指出,如果借款人本身的信用评分本来可以直接获得贷款,但银行硬要借款人去投保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这就属于搭售;但如果是因借款人自身的信用评分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审批要求,而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的方式进行增信,那就不应当理解为是搭售。
是否涉嫌高利贷?
根据IRR计算,上述借款加上每月2268元的保险费后,综合成本高达42.929%。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这个借款人的综合借款成本超过了年化24%。但由于利息是银行方面收取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赚的,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款项,且目前监管方面没有关于该领域保险费用的限制,因此存在市场自由调节的空间。有消息称总体上讲,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领域保险公司是亏损状态。所以,个别的消费者觉得高,但保险公司方面不这么想。
”这种计算方式并不符合逻辑,银行收取的是借款利息,可以按照年利率计算;而保险公司收取的是保费,不能把保费直接计算到借款的年利率当中去。因此,就这个个案看,不能说存在高利贷问题。”刘鹏则认为。
阳光保险和光大银行分别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在王生的描述中,这笔借款从申请办理到贷后催收一直都是阳光保险的业务人员在跟进,光大银行几乎没有存在感。
“1月24日国家旅游局发布通告,要我们停止一切旅游行业相关业务,所有客人不能跨省旅游。春节期间,垫付了机票、酒店、车队等费用。半年时间里,还要垫付员工工资、铺租、水电等开销。粗略算了一下,损失差不多一百万。资金链出现问题后,看到有政策支持,要求金融机构为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延期还款。我去光大银行申请延期,光大银行让我去找阳光保险,而阳光保险也一直没给延期。”王生表示。
据了解,保险与银行合作开展的“个人信贷保证保险+银行小额贷款”的业务模式已存在多年。
刘鹏介绍,在该业务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银行是贷款人,负责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证保险的义务,也就是在借款人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后,向银行出具保证保险的担保函。当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保险公司负责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在保险公司承担了贷款本息的代偿义务后,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贷款人继续追偿贷款人没有偿还的贷款本息。
投诉频现背后
客户分成5等保证险保险年费率高达24%
实际上,信用保证保险是将借款人逾期风险由银行转嫁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会收取一定的保费冲抵风险。
不过,从借款人角度来讲,王生认为,额外支付的保费其实也相当于利息,甚至远多于支付给银行的利息。
事实上,在各大投诉平台上,关于阳光保险和光大银行此类搭售个人信用保证险借款的投诉贴不在少数,多涉及“强制捆绑保险”、“暴力催收”、“变相收取高利息”等。
(注:截图自聚投诉、黑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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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贷款搭售保险的问题,监管已有明确要求。银保监会2019年10月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王德怡认为,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近年来保险机构新推出的险种,从大的方向来讲,这个险种有市场需求,国家层面也是鼓励态度,引入保险机制有助于分摊整体的市场风险。只是这个险种在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多地银保监局已发布了消费提示。
公司研究室关注到,近来,针对保证保险业务,已有甘肃、海南、山东、陕西、内蒙古、安徽、青海、宁夏、河南等地银保监局向市场发出相关消费提示。如河南银保监局在2020年6月底发布的《关于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消费提示》称,消费者在办理业务前要全面考虑费用成本,慎重衡量自身资金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切勿盲目办理相关业务。
针对个人保证保险,过高的保险费也是被投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保险费定价的问题,刘鹏结合上述案例指出,对于此类保险,一般监管批复的时候都会有费率的要求,费率要求一般在月费率基础上结合投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加权计算。如果从大的定价幅度上讲,贷款12万,上述贷款保险费率可能并没有超过相关标准,只是在标准内属于高值。具体原因凭目前的材料没办法判断,但基本逻辑就是借款人的信用评分越高,保费费率越低,借款人的信用评分越低,保费费率越高。
据了解,监管目前对此类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等实行审批制。公司研究室查询到,阳光信用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A款)(201710版)的年基准费率为8%。阳光信用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B款)(201912版)条款的年基准费率是8.4%。
据一位保险业从业人员介绍,保证险的月保险费率=月基准费率客户信用评级调整系数;月保险费=保险金额月保险费率。
公司研究室获得的一份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显示,其月基准保险费率为1.25%,根据信用评分,客户等级分为C1-C5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不用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最高为1.6。据此测算,月保险费率最高可达2.048%,年费率为24.576%。按0.6的最低调整系数计算,月保险费率为0.75%,年费率为9%,高于很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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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无量化指标
业内争议保险费是否该纳入综合借贷费率?
事实上,监管对保证保险业务已进行了规范。2020年5月19日,银保监会正式颁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不过,对于保证保险费率无量化指标。
目前市场对于保险费率是否纳入借款综合费率存在争议。
“个人认为保费与贷款利率不能等同,两者性质不同,应该不能合并在一起按高利贷计算。”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表示。
欧阳日辉则认为,“疫情以前,监管只是强调不能增加各种服务费、顾问费,并没有过多的用综合费率的这样一个概念。疫情以来,中央一直强调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综合费率降低的问题。随着‘综合费率’概念使用增多,以后应该也会把保费加到里面。”
针对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出现的乱象,一位保险业分析人士指出,虽然暂时没有相关法律约束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类似合作,但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率应该有一个限度,不应该使用过于宽松的自主定价权,甚至使得借款成本高于法律规定上限。
谈及借款人维权,李广子指出,保险、银行、借款人等各方权利义务应当尊重合同,借款人在类似交易中需要认真查阅相关条款,以免在出现纠纷时无法保护自身权益。
欧阳日辉表示,从借款人防范风险的角度,还是要注意看好合同,看好合同里面的相关的每一个条款,如果发生纠纷的话,还是主张合理合法维权。
王德怡建议,监管部门应为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制定明确的监管细则,划定各方责任,明确保险费用收取的标准,避免借款人借款综合成本过高。借款人在从事相关消费时,要量力而行,认清合同条款,避免还不上款导致各种违约责任加身,难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