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流浪猫咬人,有主无主,法院为何判决不同?

随着气温攀升上海的三伏天来临,每年这个时候宠物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夏季小伙伴们外出穿着单薄,被一咬很容易破皮出血。然而,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不仅是各位“铲屎官”们的烦恼。近年来城市大街小巷总能见到流浪动物,流浪猫狗伤人存在着将病毒传染给人群的风险隐患,若遭到侵害,由于无法找到原饲养人,理赔也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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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正在修订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或将“流浪猫”的管理写入条款,增加“对流浪猫、无主猫妥善开展捕捉、收容、认领、领养等工作”的内容。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梳理遭遇饲养的宠物伤人、流浪动物咬人,相关法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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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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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拉紧牵引绳出门遛狗,正值附近小学放学,穿过人群时宠物狗受周围喧嚣刺激,扑倒学校安保人员甘某并抓伤。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张某认为,自己遛狗时使用了牵引绳,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且自己遛狗经常途经小学门口人群,从未伤人。因此张某认为,自己已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存在过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规则,动物饲养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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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饲养动物致害案件最重要的关键词,这是我国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一般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像一般侵权案件,只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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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在所不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侵权人能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才能减免责任。一言以蔽之:多数情况下一旦宠物伤了人,主人都要负责。法律之所以对饲养人和管理人苛以更重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者,达到规范动物饲养行为的目的。因为大量的司法和社会实践一再证明:避免饲养动物致害最重要和有效的途径,是饲养人的高度注意。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来了,像本案中被告辩称自己已经“人潮汹涌中紧牵狗绳”,是否应当认定为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以养犬为例,许多铲屎官都为狗狗办证、免疫、年检过,虽然这些措施也是为了保持犬只健康,但并非必然是侵权案件中考量的“安全保障措施”,多是行政管理义务,并非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是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如本案中涉案犬只体型中大,在拥挤的人流高峰中仅靠狗绳明显不足以保障安全。
相关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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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见李某的宠物狗可爱,主动上前去逗狗,不慎被狗咬伤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面对董某的起诉,李某辩称董某系自己主动去逗狗造成,因此该责任应由董某自己承担。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事由。因董某只是“见宠心喜”并非重大过失,李某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支持了董某诉请。
“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是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中重要的关键词。这是由我国侵权责任法赋予侵权人两大法定免责事由之一。
这里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一般”二字必须显著不同,比如明知动物躁动还故意刺激;或在动物饲养管理人明确示警后,受害人的自甘风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要求相当之高。这与立法目的有关,在饲养动物,尤其宠物行为日益普遍的现代社会,侵权责任法高度强调饲养人或管理人具有的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以平衡社区其他居民与“铲屎官”们的矛盾,提示人们饲养动物责任重大,需三思而为。本案中被侵权人见狗心喜,稍加逗弄实在无法认定为“重大过失”。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第二种法定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比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动物致其情绪激动,却咬伤了被侵权人。但法律为最大限度救济被侵权人,将饲养管理人和第三人均列为了赔偿请求方,虽然饲养人、管理人若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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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接7岁儿子亮亮放学回家,在电梯间看到同一小区的小刘牵着他心爱的大藏獒走来了。王先生赶紧和小刘打了个招呼,并将儿子拽到自己身后。而亮亮从小爱狗,看见如此威猛的大藏獒想逗一逗,用自己的汉堡引诱、挑逗,不料激怒了大藏獒,挣脱小刘控制,狂吠扑来。为保护儿子,王先生被诊断为L3椎体轻中度压缩性骨折。出院后王先生起诉要求小刘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适用较高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饲养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也不管被侵权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均不免责。住在市区的小刘,违反了在小区内明令禁止饲养烈性犬藏獒的规定,且未尽到严格安全注意义务,携犬乘坐电梯未避开人群也没给藏獒戴嘴套等,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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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同样是理解饲养动物致害案件的关键钥匙之一。在第七十八条的一般规定之外,侵权责任法将违反法律,甚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类法规饲养动物,及“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等行为明确加重责任对伤人事件频发的现代社会十分必要。
在这类侵权行为中,法律不要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被侵权人的过错也同样不得与饲养管理人的行为相抵,只要存在所饲管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事实,饲养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同样的宠物伤人
有主无主区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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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四
某日,某工业园区内正在装修施工的大楼里突然窜出一只大黑狗(化名“大黑”),将正巧从大楼门口路过的杨阿姨吓得魂飞魄散,杨阿姨脚下一软摔倒受伤。原来,“大黑”本是一只流浪狗,后来得到承接大楼装修的工程管理人的投喂,并在该大楼一楼的建筑材料堆放处附近、帮助看管建材。杨阿姨将负责装修的公司和大楼内的商户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认为,“大黑”系有主犬只,该犬只的实际饲养人、管理人应为负责大楼装修工程的相关主体,后经庭审确认责任承担主体为承接大楼装修的建筑公司及负责现场施工的樊某。
相关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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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六岁女童天天在小区的绿地内被一只小狗(化名“小黄”)咬伤。“小黄”也是一只流浪犬,它小时候无家可归,一天大雨,小区的保洁工段叔叔把湿淋淋的“小黄”从马路主干道抱到小区上街沿。随后“小黄”的生活也得到了改善,小区里的多名爱心业主用废旧箱子帮“小黄”安了新家,并偶尔对其投喂,在“好心人”里赵女士投喂最多,她经常在狗窝边边放点狗粮和清水,“小黄”便在这个小区落了户,有时贪玩也会离开小区几天。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系流浪犬只,偶有投喂行为的赵女士及将“小黄”带入小区的段叔叔都并非该犬只的实际饲养人、管理人,因而不需要承担责任。
同是流浪狗,相似的案例情节,
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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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考量因素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侵权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何为动物饲养人或实际管理人”并无明确定义,同样存在将犬只带入某区域的动作并有投喂行为,为何“大黑”与“小黄”有无实际饲养人、管理人的认定上存在差异?
结合两起案件,裁判法官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1、涉案人员是否系单纯投喂行为
两个案例中,涉案人员均有投喂动作。案例四中,事发地点系施工园区,平时鲜有人经过,投喂人员固定为看管建材的工人。案例五中赵女士的投喂行为系出于爱心对动物的帮助行为,投喂的人员也并非只有赵女士、还有小区其他的业主。
若仅因为行为人出于善良爱心原因,对流浪犬只进行投喂,而要求行为人在任何时间、空间下对流浪犬只的行为承担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因此单纯的投喂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亦不能仅通过投喂行为推定涉案人员存在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
2、涉案人员有无控制犬只的意图及动作
案例五中的“小黄”有时会离开小区几天,后又回到小区,可见赵女士对“小黄”并不具备控制力;案例四中的“大黑”常年居住在涉案的大楼内,虽有时可以自由进出大楼,但是活动区域相对固定,且涉案人员存有将涉案犬只拴在固定区域的实际控制行为。
如行为人在投喂的行为之余伴有意图控制的动作,比如办理养犬登记证、搭建住所、将其安置圈养在家中或者其他固定的场所等行为,导致犬只对行为人形成了一定的食物和生活依赖,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该犬只存在实际饲养人、管理人。
3、涉案人员有无实际受益
两个案例中,“大黑”显著有别于“小黄”的一点在于其功能性,也就是行为人投喂犬只的目的,负责看管建材的工人对“大黑”进行固定投喂,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让其看管存放的建材,行为人也确实通过照顾“大黑”的行为从中获益;而案例五中不管是赵女士还是其他业主,对“小黄”仅仅是出于爱心救助,并无证据证明赵女士等人在投喂之余还有与犬只密切接触的情况。
有些动物自身附带一定的功能属性,从古而有之的协助狩猎功能,看家护院功能,到现代社会的充当宠物、陪伴及愉悦人心的功能,行为人是否从照顾动物的过程中实际获益也是判断其是否为实际管理人及饲养人的标准之一。
将宠物带回家的那天起,无论你是否情愿,法律便将你们视为一体。
法律并不完美,对动物管理者的界定有待清晰,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主旨是不变的。秉承这样的法治精神,法官的裁判既不会求全苛责,放大爱心人士对流浪动物的投喂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绝不会放任随意收养动物,而不加管理的行为。市民应当正确认识投喂流浪动物可能带给自身的风险,以及实际管理人、饲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减少动物散养、弃养、无序繁殖等情况,从而给予它们更好的关爱和保护。
在此提醒各位“铲屎官”,除了年检、疫苗、办证等基本义务,当爱宠进入公共区域,请善尽、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牵绳、嘴罩、出行笼等请配备齐全,并时刻保持它在你的视线范围内,这样对它和别人都是一种爱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想养宠物了,不可任性丢弃,可以将宠物转送朋友或送至救助站。
值得一提的是,即将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加以明确,让宠物饲养有法可依,更加文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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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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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法治报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文字:蒋蔚、张俊逸、张敏娴
责任编辑|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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