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致8死80多伤燃气爆炸事故案 5名责任人终审获刑

2017年7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繁华路巷路施工过程中,发生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8人遇难,80多人受伤。后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旋喷桩施工中钻漏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大量泄漏,扩散到附近建筑物空间内,并积累达到爆炸极限,遇随机不明点火源引发爆炸。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对原松原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窦某、该局原副局长马某等5名相关责任人判刑。8月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书,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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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炸致8死80多伤直接经济损失4419
本案中,窦某是原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马某是该局原副局长,马某启是松原市公用事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安全组原组长,付某是松原市公用事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原甲方代表,张某是松原市公用事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安全组原安全员。
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6月,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将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方式对外发包,施工和监理中标单位分别是长春市建安公司和吉林卓某甲建设监理公司。由松原市公用事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该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2016年4月,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决定由时任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的窦某分管项目办,同时市政工程管理局决定由时任该局副局长的马某协助窦某管理项目办。2016年初,建安公司将其中标的三标段项目中的松原市繁华路道路改造等工程全部违法转包给吉林宏某甲公司。
同年5月28日,因宏某甲公司没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遂将旋喷桩基坑支护工程以询标的方式,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松原广发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另案处理)临时雇佣了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冯某(另案处理)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并把部分工程违法转包给了高某(另案处理),高某雇佣了没有建筑桩机操作员资质的于某(另案处理)操作旋喷桩机进行作业。
在施工过程中,窦某、马某、付某等人没有根据相关规定会同建安公司等施工单位与吉林浩源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施工单位在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情况下,组织旋喷桩施工;对建安公司违法转包给宏某甲公司,宏某甲公司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能力、现场管理缺失的广发公司,及广发公司再次违法转包给个人的情况失察失管;同时付某在未探明燃气管线埋设深度和实质位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同意施工单位施工;对卓某甲监理公司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等情况失察失管。马某启、张某未核实临时雇佣施工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对旋喷桩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安全问题失察失管。
2017年7月4日13时许,高某雇佣的没有建筑桩机操作资质的于某在未确定安全作业的情况下,操作旋喷桩机将施工区域下方浩源公司的燃气管道贯通性钻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当日14时51分许,燃气管道泄漏点附近发生爆炸,致8人死亡,80余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4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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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为钻漏燃气管道致燃气泄漏引发爆炸
经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旋喷桩施工中钻漏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大量泄漏,扩散到附近建筑物空间内,并积累达到爆炸极限,遇随机不明点火源引发爆炸。
经调查认定,付某作为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办的甲方代表,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施工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探明燃气管线埋设深度和实质位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对施工单位施工加以制止,未能尽职尽责等,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马某作为分管项目办工作的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窦某作为公用局项目办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马某启作为项目办安全组组长、安全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张某作为项目办安全组安全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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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犯玩忽职守罪获刑 终审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窦某、马某、付某、马某启、张某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一审判处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马某启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马某、马某启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对他们适用缓刑。马某认为本案中第一责任人应为时任局长窦某,对本案负有主要责任,他对本案负有次要责任,在工作中,窦某主管项目办,他协助管理项目办;原审判决对他量刑过重。他能够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予从轻处罚。马某启则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建设、施工单位及燃气公司的责任,他虽然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但与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他对安全检查工作并不理解,多次向领导请辞但未果,他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前科劣迹。
松原中院认为,马某作为该局副局长应对公用局项目办工作和工程建设管理负责,深入到施工现场,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局长汇报;马某启作为该局项目办安全组组长,应负责每两天对所有正在施工的工地进行地毯式排查安全隐患,有权对存在轻微安全隐患的工地实施处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地,勒令停工并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二上诉人对涉案工程安全问题均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原审判决依据其各自应承担的职责、过错程度及其他量刑情节所做的量刑结果并无不当,对二上诉人的上述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松原中院认为,马某、马某启,窦某、付某、张某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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