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老板“跑路”被判刑

工人辛辛苦苦赚的每一分钱
都是血汗钱
可总有些无良老板
无故拖欠工人工资
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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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掇检君就来详细讲解一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一:“包工头”惨变“阶下囚”
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43岁,荆州人)在承包掇刀某小区内外墙粉刷工程时,拖欠6名工人工资共计20万元,并在2017年5月逃匿到广西,以此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6月,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向掇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对沈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但其仍不支付继续逃匿。之后,掇刀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沈某某也被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6月,沈某某在广西某宾馆住宿时,被当地巡查的民警抓获。
2019年9月,掇刀区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沈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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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项目经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1年2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今年39岁,浙江宁波人,案发前系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
2017年4月,张某某以某建设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掇刀区某村的农业种植温室大棚和钢构大棚综合发展基地的项目并进行施工。后由于资金短缺,张某某拖欠数十名工人工资共计15万元,并采取停机、更换手机号码、离开项目工地等方式逃匿支付。2017年12月,经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后,张某某仍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2018年1月,掇刀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张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8年7月,张某某在浙江被当地警方抓获。
2019年7月,掇刀区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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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我国法律强力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切莫以身试法。
检察官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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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讯员 谭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