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民间借贷利率超15.4%不受保护,如何影响贷款市场?一文读懂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敲定!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将被界定为高利放贷行为。
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通报中指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有银行业内部人士认为未来LPR或在3.85%的基础上继续下滑,而相关专家对《国际金融报》记者预测,未来LPR将保持在4%上下波动。以此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在16%左右波动,然而大部分民间借贷机构的产品利率均在这一利率之上。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降,民间借贷产品将进行大规模整改,大量产品将下架调整,不合规、经营能力差的机构将加速退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未来的市场利率还将继续动态下降。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则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应审慎,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应适度放松、有序放开,而不是相反。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设定还应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民间借贷需求和价格承受能力不同,应更有弹性、更加灵活。
调降上限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核心内容:
一是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二是完善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应当认定无效。
贺小荣在通报中指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利率界定
虽然此前对民间借贷划定了年利率24%和36%的两条“利率红线”,但在实际操作中,借贷机构往往通过收取“服务费”、“中介费、“延期费”等方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各地法院目前也没有统一适法意见。
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特意将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统一纳入到利率保护上限中来,切实保护借款的合法权益。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此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曾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目前在民间借贷领域,实务中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24%和36%两条利率标准去判定。这个24%的利率是包括‘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变相植入利息中的费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峥也曾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借款利率到法院就一种算法,除了本金以外的收益,都是算在利息里面的,服务费也是包含在利息中”。这也意味着,一旦民间借款合同中的年利率超过这一比例,双方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以后,法院将按照年利率24%这一上限判决。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主体
新修订的《规定》指出,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仅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不过,董希淼指出,虽然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已经放开,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不适用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则涛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金融机构,根据原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系经省级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允许其的贷款利率放宽至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也就是间接适用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本次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同样适用于小贷机构。
“至于未取得放贷资质,但长期从事放贷业务的职业放贷人,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已明确否定该类借贷的合同效力,其设置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吴则涛称。
董希淼表示,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上有争议。考虑到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
有何影响
随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降落地,关于“催生地下高利贷”的担忧渐起。
董希淼指出,过强的干预,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愈演愈烈,市场更加不规范,大量民间借贷行为有可能转向地下,存量业务风险也会增加。
最高法也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
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
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于百程判断,未来的市场利率还将继续动态下降,“一方面科技创新推动市场利率下降,另一方面新的利率上限跟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而动。从市场趋势看,LPR未来继续下降的可能性较大,这也意味着未来的民间借贷利率同向变化,还有动态下降的空间”。
“司法认定的利率上限,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定价空间,将改变借贷市场的供给格局。”于百程进一步分析,利率上限的大幅下降,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机构和借款人,产品和科技创新,以及金融机构的借贷市场都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民间借贷产品将短期内大量下架调整,不合规、经营能力差的机构将加速退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市场将进入金融科技为王的新阶段。
最高法指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吴则涛认为,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作为合法利率进行保护,是我国司法机关一贯的明确标准,本次规定的LPR的4倍作为司法保护上限也是对过往规定的一种延续。“从目前的资本市场、投融资市场来看,确定LPR的4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还是相对比较合理的,不会对现有的投融资渠道结构产生较大影响”。
此外,吴则涛提醒广大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依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各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如果发现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行为的,及时确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记者 余继超
编辑 陈偲
责任编辑 孙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