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解决纠纷】租期未到房被拆除,法官巧调解化纠纷

“太感谢你们来宾市中院了,也谢谢邓媚法官,是你们依法、用心调解,帮助我要回了13万元的租赁款,否则我不知道还要走多久的诉讼路。” 8月19日,在来宾中院第二小法庭里,当事人王某拿着追回的租赁款激动地对该院民二庭承办法官邓媚说道。

案件由来

这是来宾中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据了解,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等四人都是象州县人。2017年11月,王某与吴某四人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书》,王某以28万元的价格承租吴某四人的厂房和场地10年用作选果厂。租金分两期进行付清。签订合同当天,王某就通过转账和现金向四人支付了租金28万元,并装修厂房购进设备开始了生产经营。但是没想到才过了1年多时间,王某接到政府部门告知,他租赁的场地及厂房因手续不合法,是违章建筑,在象州县政府的“三清三拆”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拆除。

原来,该场地是2013年7月修建梧柳高速公路时被征用的临时用地并修建了厂房等建筑,高速修建完毕后,吴某等人直接将厂房和场地租赁给王某。后该厂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于2019年7月被政府依法拆除。王某未能实现其合同目的,便要求吴某等四人返还剩余的租赁款,但吴某等人以其并未违约为由,拒绝退还。

2019年7月2日该场地及厂房被拆除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王某要求四人退还剩余租金遭拒后,将四人告上了法庭。

解决纠纷

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四名被告向王某返还剩余租金16万余元。四名被告不服,向来宾中院提出上诉。

来宾中院民二庭邓媚法官受理本案后,与合议庭其他法官一起,仔细研读相关法条,认真询问当事人,认为厂房已被依法拆除,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应当由吴某等人返还王某剩余租期的租金。考虑到吴某等人的经济情况以及该案中当事人因违章建筑被拆除的损失,案件合议庭法官积极向当事人释法析理,及时敏锐的了解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最终原审原告王某同意减少返还租金,原审被告吴某等人当庭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返还租金13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 官 说 法

该案厂房原由梧柳高速公路标段项目部建造并使用,项目完工后该项目部将厂房等建筑物交由吴某标四人使用,吴某标四人虽合法获得本案租赁物,但按照相关规定,临时用地在期满后一年内应按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若地上租赁物继续存在则属违章建筑。在这里提醒大家以下三点:一是不要擅自乱搭乱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即使在自己的承包地或自留地上搭建,也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否则均属违章建筑;二是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切勿违章构造建筑物;三是不要购买或者租赁违法建筑物,购买或者租赁者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