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对“霸座者”说“不”

对“霸座者”说“不”
近年来有一类新闻屡屡出现,就是在高铁、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霸座”。这些“霸座者”要么倚老卖老,要么装聋作哑,更有甚者直接撒泼打滚,既损害了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扰乱了现场的治安。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二字命名的法律,对每一个公民从生老病死以及日常所有可能涉及的行为,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合同编第十九章就对交通运输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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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交通运输中,“我没有错”“哪条法律规定我不能坐这里”等观念成为一些“霸座者”的“指导思想”。即使从道德层面上知道自己不应该这样,但是其认为道德上“不应该”并不是法律上的“不能”。而道德上的谴责有时对于霸座者来说违规成本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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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现行多部法律法规可用来约束“霸座”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可以拘留并罚款,《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霸座”行为也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但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霸座”,指引、教育等作用有限。
其次,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也缺乏相关法律支持。在目前现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也只是规定了“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并没有明确规定按号乘坐的权利与义务。
对此民法典是怎么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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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法典》中还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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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
通过短片我们不难看出,在即将实行的《民法典》中,对于客运合同中各类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当下社会中的一些不良风气,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在公序良俗这类传统道德层面不能制止的行为,现在由法律向违约者说“不”。
这不仅能维护每个公民正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对维护整个社会良好的道德风气,公平、公正的社会运行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 /刘王文昊
编辑 /晁琴
责编/蔡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