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道刑事团队:场外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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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7月以来,A股连续上涨,如何在这一波“牛市”中大赚一笔成了投资者热议的话题。在“牛市”出现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场外配资的身影。

场外配资的卷土重来,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近日,证监会集中曝光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及其运营机构,提示投资者场外配资风险。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本文中,律师通过检索有关场外配资的案例,向读者介绍何为场外配资,分析场外配资可能涉嫌的罪名及其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部分:场外配资的概述

“配资”即“分配资金”的简称,分为“场内配资”和“场外配资”。

场内配资,即投资人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买入证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者投资人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场内配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融资融券。

场外配资,则是投资人向配资公司或者网络配资平台等渠道借钱,配资公司通过收取利息和手续费盈利。

场外配资最大的特点是可以快速放大资金。以1:5的高杠杆配资为例,投资者有10万元本金,通过1:5配资得到50万,总投资本金即为60万,假如股价上涨,原本盈利为1万,在5倍杠杆配资的情况下可以盈利6万;如果股价下跌,场外配资也会成倍地放大亏损。配资平台为了保障其自身资金安全,会设置强制平仓线,一旦亏损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被强制抛售所有股票,配资平台收回资金,亏损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场外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

场外配资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管,配资公司或平台的风险控制系统并不健全,管理也不完善,安全性较低。

目前在多起配资合同民事纠纷中,法院已经判决配资合同无效,因配资合同取得的财产,配资人应当予以返还。也有多人因配资被法院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设置“虚拟盘”骗局的,则被判诈骗罪。律师通过检索有关场外配资构成犯罪的案例,分析场外配资可能涉嫌的罪名及其刑事法律风险。

一、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作出了规定,该条文中的第三项规定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二十条新增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在场外配资活动中,配资平台将资金借给投资人投入股市,其本质上与证券公司的证券融资业务相同。证券融资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此外,配资平台为了降低资金风险,往往保留投资人的账户密码,并设置警戒线(资金亏损达一定数额提示补仓或追缴保证金)和平仓线,在亏损达到强制平仓线时,配资平台强行抛售所有股票。甚至有的配资平台招揽操盘手,亲自操作股票交易,变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案例一】

【案号】(2015)绍越刑初字第462号

【案件事实】

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朱习恩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富绅大厦1幢1单元1303-3号设立绍兴市鼎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鼎鑫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在没有经营证券、期货资质的情形下,代理所谓GFX股票交易平台(“T+0”交易模式),以交纳保证金可放大10倍的方式,诱使股民丁某乙、骆某、潘某乙等人在该股票交易平台上进行所谓的“深、沪股市的股票交易”,向客户收取交易额千分之五的手续费以及万分之五的过夜费进行营利。

【案例二】

【案号】(2017)鲁0305刑初410号

【案件事实】

2014年9月,被告人李彬与张某(张某不参与经营管理)合伙成立北京易拓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拓公司),并在淄博市设立淄博分公司。

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北京易拓公司淄博分公司在无任何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股票和期货配资业务。北京易拓公司淄博分公司通过向客户提供配资业务,按照资金数额收取月息或按照每笔交易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从而获利。经查,李彬、王伟、孙丽非法经营数额为1963.8753万元。

二、诈骗罪

某些配资平台为了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雇佣业务员招揽客户,建立股票交流群,组织水军烘托讲师,推荐牛股。赢得投资人信任后,群内助手在微信群中向投资人推荐配资平台,吸引投资人下载可供配资的炒股软件,并在该软件上进行操作。

而实际上,软件中的账户并未与券商连通,投资人买入股票的资金也未流入交易所,软件上只是显示了股价的实时波动,供股民选择时机买入或抛售股票。股价下跌时,股民误以为资金在股市中亏损,实则亏损的资金全部被平台非法占有。

且投资人在高杠杆配资后,一旦出现亏损,其亏损的金额也被放大,风险更高。此时,股票配资就成了一种吸引投资人下载“虚拟盘”炒股软件的噱头,最终可能构成诈骗罪。

【案例三】

【案号】(2019)皖01刑终89号

【案件事实】

期来公司下设四个业务部,被告人宛磊、朱强、李友敏、何亮分别担任四个业务部主管,被告人方极文、纪志伟、袁志豪、梁淼为业务员,被告人张凤玲系何明华的妻子,担任客服。徐晓云入职期来公司,负责管理“安信”“快期”平台的后台数据运行。

为招揽客户投资,诈骗客户资金,上述被告人等通过QQ积极寻找潜在的被害人,通过聊天方式向被害人推荐“安信”、“快期”平台,通过“炒群”推送虚假的客户出金截图,营造客户盈利假象。并以所谓的平台可靠真实、资金安全、为客户提供1至20倍的无息“配资”、不收持仓“过夜费”等为诱饵,骗取客户在两个虚假平台投资交易。

当被害人投资入金后,被告人何明华、廖志强、徐晓云通过修改后台数据,为被害人虚假配资,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事实上被害人所投资金均转入何明华个人银行账户,并不进入平台交易,何明华等人承诺的无息“配资”并无真实资金。何明华等人通过设置“强平线”、限制客户交易节点等手段,实现让客户亏损,亏损资金被何明华等人占有。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场外配资平台招揽客户时,首先往往采用电话推销的方式。配资平台直接进入黑市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微信号等信息。业务员根据购得的电话号码向投资人拨打推广营销电话。上述行为其实已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配资平台为了大范围推销,其所购买的个人信息数量往往较大,很容易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非法获取电话号码等一般个人信息达五千条以上的,就构成“情节严重”。如果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可以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案例四】

【案号】(2019)闽0111刑初903号

【案件事实】

一、非法经营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方李贵在福州市晋安区设立“某某私募机构”,招聘了崔某、曾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以上述机构的名义非法经营股票买卖业务。

通过拨打电话及微信联系等方式发展客户,对外宣称“某某私募机构”实力雄厚、有专业证券分析师或有内部建仓股票等,在获取客户的信任后诱使客户下载“某某策略”平台、“某某盈宝”平台进行配资炒股,方李贵等人从中获取高额的配资利息及交易佣金。经审计,以上配资金额共计2162000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部分:结语

场外配资卷土重来,刑事风险暗藏其中。

目前所报道的案例中,不少都是配资平台关闭跑路,投资人发现自己被骗,遂至公安机关报案。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有关场外配资的刑事案件会日益增多,存在集中爆发的可能性。对于投资人来说,应明确自身抗风险能力,谨慎采取配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