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假药6万要赔60万!深圳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审

近日,龙岗法院对一宗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笔者了解到,此案是该院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首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药品安全案件。

由于此案涉及药品安全且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相关规定,龙岗法院知识产权庭依法组成由三名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据悉,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龙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自2018年开始,在淘宝网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2019年8月底,张某成又招募被告人兰某全、舒某娟帮忙配药、包装,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蒋某潜负责印刷药品外包装,然后再由张某成在淘宝网上销售。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成共销售“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计人民币23000余元。2019年8月底之后,被告人张某成共生产、销售“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共计37000余元。从案发现场查获其生产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案值87660元,待售的“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计10920元。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四种药品中均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分。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四种药品检出的化学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不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

基于上述指控事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龙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成独立赔偿230413.5元;被告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四人连带赔偿378612元;被告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目前,公开开庭审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合议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进行评议,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