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手直播带货售假手机 主播一审被判欺诈

因认为主播许某某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王某某将主播许某某及快手APP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年9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许某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通过私下交易方式出售涉案手机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就相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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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快手主播“直播带货” 粉丝购买后才发现是“山寨机”
王某某诉称,2019年5月28日,王某某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一万多元,由于手机使用数月,四五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王某某加微信后询问价格、交易方式、手机信息,对方称微信转账,快递发货。
王某某收货后认为涉案手机为仿冒、山寨机,要求许某某退货退款。许某某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下家,后将王某某拉黑。
王某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诉反映,快手官方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王某某发现该主播仍在直播,后多次联系快手公司,其均作上述答复。
2019年12月1日,王某某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请假赴成都市许某某所在单位维权,发现许某某已离职。王某某在成都逗留数日多方寻找无果。
于是,王某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许某某及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许某某退王某某货款并赔偿货款的三倍;许某某、快手公司赔偿王某某合理开支。
许某某辩称,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许某某在直播的过程中临时想起自己有一部闲置手机想要转让,不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要求;王某某主张的维权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许某某愿意退还王某某购买涉案手机的费用。
快手公司辩称,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王某某与许某某是通过微信沟通方式进行的私下交易行为,未在快手平台进行,被告快手公司对站外行为无法监管。发生争议后,快手公司一直多次积极协助原告联系被告许某某,并及时对被告许某某的快手账号作出封禁处理;快手公司禁止私下交易行为,已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制止;王某某主张的相关合理损失非因被告快手公司的原因造成,与快手公司无关。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7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9月21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主播的“直播带货”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某作为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许某某具有经营者身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许某某的快手账号于2019年3月注册快手小店,并发布数条第三方平台商品的跳转链接。徐某某在直播间内持续挂“小黄车”的行为,是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具有对外出售商品以获利的主观意图。所以此案中能够认定许某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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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许某某行为构成经营行为。“小黄车”直播带货行为模式可分为直接销售类和第三方跳转类,以上两种直播带货行为均是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因此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此案中,王某某自述其在购买涉案手机前已持续关注被告许某某的直播达半年以上,在观看许某某关于涉案手机的直播后即通过其所留微信号与之联系,并迅速支付完成购机行为,除认为涉案手机性价比高外,还有更重要一点即为对被告许某某的信任加成。因此,许某某的私下交易直播带货行为亦可视为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此次直播带货行为应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法院认为,许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王某某涉案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属隐瞒事实向原告王某某告知虚假情况,导致王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构成欺诈。
法院:此案中快手非电商平台 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许某某通过快手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引流宣传,进而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出售涉案手机。所以快手公司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应从其作为提供直播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视角进行审查,而非要求快手平台承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
法院查明,快手公司在快手直播规范中对外明文公示,直播中出现引导消费者加微信站外交易的行为属于程度较重的干扰直播平台秩序的违规行为。快手公司接到王某某的举报后,及时对许某某的快手账号进行封停处理,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故此案中快手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院考虑到涉案手机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如再次进入市场流通必然损害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所以法院依法予以收缴。
2020年9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王某某与许某某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解除;许某某向王某某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赔偿12000元;许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合理支出2924.89元。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赵加琪